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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合同,施工合同终止后,包干风险费等如何结算? ♂
施工合同终止后,包干风险费等如何结算?
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在对已完工程及其相关费用进行结算过程中,双方对于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价款没有较大分歧,但对合同约定的赶工费、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的结算额,始终达不成一致。之后,发包人以多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上述具有包干性质的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终止后按完工比例结算还是全额结算。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应全额支付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等包干风险费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造价=已完成工程量×约定单价+赶工费+工程款额外增加额,该额外增加的部分包括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属于补偿款,且根据双方约定和履约事实,该补偿款是发包人在合同终止之前补偿给承包人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完工比例支付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等包干风险费用。因为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终止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赶工费、工程补偿费和风险费在施工过程中已实际发生。
我们认为: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是一种总额费用项目,属于包干使用费,不同于可以计量工程量的费用项目,并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一般不进行调整。上述三项费用与工期有一定的相关性,其发生特点是随着工程的施工进展而支列,因此可按完工比例计算此三项费用的结算金额。
【经验总结】
承包人在在招标答疑时或合同谈判中可以提出合同没有明确的一些包干项目的支付方式的疑问,争取得到发包人的答疑文件或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以后的结算和索赔工作取得依据。万一出现了合同终止的情况,对于那些没有约定支付方式的包干项目,应主张按完工比例进行结算。为防止法院不支持按完工比例的主张,在施工中,应做好资料管理工作,有意识地收集有关赶工费用、风险费用等包干项目支列的证据材料,为“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的主张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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