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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拆违协议,杭州判例:未签厂房拆迁协议,第二年被当危房强拆?判赔120万
2、拆违协议,行政诉讼: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实施拆除,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拆违协议,杭州判例:未签厂房拆迁协议,第二年被当危房强拆?判赔120万 ♂
杭州判例:未签厂房拆迁协议,第二年被当危房强拆?判赔万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因为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强拆。因违法强拆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所以拆迁部门往往并不会直接采取直接强拆的方式,实践中常见一种强拆手段,就是以拆危房的名义实施强拆,即“拆危代拆迁”,这到底合法吗?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唐某于年购买了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的一处经营性用房,面积共计平方米,并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唐某在该处房屋经营装潢生意,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年月,唐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唐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期间,包括唐某房屋在内的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买卖活动均受到了限制。
年月,拆迁部门向唐某作出《限期拆除危房通知》,年月,拆迁部门以拆危房的名义强制拆除了唐某的房屋,唐某的生产材料、机械设备等屋内财产遭受严重毁损。唐某不服,遂委托律师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是镇政府实施强拆,我方并未直接强拆,且唐某房屋是级危房,强拆是为了排除危房安全隐患”。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唐某已经在案涉房屋经营了多年的时间,在征地拆迁前,从未有任何行政机关将其房屋认定为危房,且根据危房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房屋的权利人才有权提出危房鉴定申请,拆迁部门无权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鉴定,更没有理由依据非法鉴定报告实施强拆行为。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中最基本、也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且也已经写入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具体到本案,唐某房屋所在地周边有多处住宅房屋与唐某均相类似,建成年代也相同,但这些房屋却因房主签了补偿协议而未被认定为危房,偏偏只有唐某的厂房被认定为危房,这显然是不合乎逻辑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虽然直接强拆机关是镇政府,但镇政府是依据区政府作出的拆迁方案实施的强拆行为,且区政府系整村搬迁的组织者和决策者,区政府作为拆迁部门,在未依法对唐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径行强拆了其房屋,显然是“拆危代拆迁”的违法强拆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唐某位于杭州市大源镇街号经营性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区政府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拆迁部门虽然名义上是拆危房,但实质上仍是为了尽快推进拆迁工作进度,拆迁才是其行为的本质,而征地拆迁中是禁止行政机关擅自实施强拆的,强拆系违法拆迁行为,拆迁部门自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中“拆危代拆迁”的情况,实践中也常见拆迁部门“拆违代拆迁”,顾名思义,危是危房,违就是违建,拆迁部门以拆违建的名义推进拆迁工作,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了,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期间,发现自己居住或经营使用多年的房屋突然被“鉴定”为违建或危房,千万不要慌乱,一定要及时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违协议,行政诉讼: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实施拆除,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
行政诉讼: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实施拆除,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摘要】原告的住宅房屋,因征迁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原告的住房遭到了拆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权益,违法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位于省市县镇社区的住宅房屋,因“省道南侧二期(号地块)”征迁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年月日,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原告的住房遭到了被告组织的、不明身份人员的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也缺乏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年月日拆除原告位于市县镇社区的住宅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观点
县政府并未实施拆除行为,实施拆除违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执法局,而非县政府。原告起诉县政府没有法律依据。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是依法履职,不能证明县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拆除行为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的拆违行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县政府的起诉。
发布征收公告是县政府的法定职责,该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征收对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也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本案中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是属于拆除违建的一个行为,与公告无关。
原告出示的网站截图的新闻显示是年月日,而原告房屋被拆除的日期是年月日,报道中使用的字眼是近日,而不是昨日,两位副县长在现场目的是指导而不是组织,而且指导的是拆迁工作不是拆违工作。
三.律师意见
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网站新闻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房屋被拆时,有镇政府、县执法局等多个部门参与,且有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现场进行指挥、组织,该拆除行为应认定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因此被告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县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拆除行为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拆违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实施土地征收,被告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
年月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征收拆迁:住宅所在土地已被出让,拆迁人应及时予以征收安置补偿。.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行政诉讼: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对房屋实施拆除,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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