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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偿协议书,劳动者被公司辞退,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同时主张11种赔偿项目
2、偿协议书,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偿协议书,劳动者被公司辞退,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同时主张11种赔偿项目 ♂
劳动者被公司辞退,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同时主张种赔偿项目
劳动者被公司辞退,或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还有没有其他赔偿项目可以同时主张?很多劳动者在面临这个问题时,都比较挠头,网上的信息也比较碎片化,咨询律师的建议也是各不相同。为了解决劳动者的这一烦恼,郭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将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赔偿项目进行整理归纳,相信大家通读全文后,一定会有所收获!说不定,连请律师的钱都省了呢!
一、劳动者被辞退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俗称“经济赔偿金”)。由于篇幅有限,关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适用情形,可以看一下郭律师的其他文章,本文不再赘述。
二、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形时,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日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可以主张%标准的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且没有补休的情况,可以主张%的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可以主张%的加班工资。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费,切记一定要提供相应的加班证据,平时要尽量收集加班的证据,工作记录、工作聊天截图、工作成果、录音录像都是可以的,只要能够证明加班时长就行,如果没有任何加班证据,加班费很难被法院支持。
三、劳动者存在未休年假情形,可以主张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满个月以上的,就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劳动者平时没有年休假,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标准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司法实践中年休假一般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可能无法主张太长时间的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四、劳动者可以主张尚未领取的绩效奖金、绩效工资、业绩提成、年终奖等劳动报酬;经常有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等方式约定,如果劳动者中途离职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类似于绩效奖金、绩效工资、业绩提成、年终奖不再发放了。很多劳动者都误以为,自己无权主张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条款无效。至于用人单位的拒不发放行为是否被法院支持,还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总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阶段,很多劳动者的诉求经常会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郭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补缴社保这个诉求本身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只有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并要求企业赔偿社保损失时,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得利之债)。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正常的处理流程是: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单位拒不执行——劳动者找社保中心行政行使监督强制措施——单位拒不执行——社保中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冻结单位账户等。由此可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任主体是社保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也是社保中心,而非劳动者本身。这回大家明白为什么,法院不受理该项诉求了吧,如果如果社保中心不作为,劳动者只能找社保中心的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六、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多应当赔偿劳动者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此时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七、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办理失业金,可以主张失业金损失;当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时可以领取失业金。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其办理失业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办理,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金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具体可以仔细阅读《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八、劳动者存在工伤情形时,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很多劳动者在职期间曾经发生过工伤事故,尤其是对于已经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而言,在职期间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只能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才能领取。因此对于存在工伤事故的员工,离职时千万不要忘记了该项诉求。
九、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郭飞律师受篇幅所限,无法逐一详解,只能抛砖引玉简单列几个赔偿项目,供大家参考:.因用人单位不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医疗、工伤、生育津贴等报销费用。.因用人单位拒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就业的损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我是郭飞律师,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关注我带你每天学习实用法律干货!
偿协议书,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
男子意外身故,百万赔偿汇入妻子账户,婆婆索要无果,法院判了
上有高堂,下有妻儿。
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
巨额赔偿全汇入妻子账户,
婆婆分文未得。
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要求与儿媳、孙子三人均分赔偿款。
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年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生前与兄、姐共同赡养母亲吴某,与妻子刘某共同抚养儿子小亮。
李某死亡后,婆婆吴某委托儿媳刘某全权处理理赔事宜。刘某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方式,共获得工亡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等余万元,其中包括有明确权利人的吴某的赡养费.万余元、小亮的抚养费万余元。
刘某在支付律师费、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与吴某进行分配。吴某经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儿媳刘某、孙子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全部赔偿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
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死者李某近亲属,因李某意外死亡获得的余万元赔偿款中,有明确权利人的赡养费、抚养费应归相应权利人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死亡赔偿金,属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财产,婆婆吴某、儿媳刘某、孙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该财产的权利。
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先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因小亮年幼,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应当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余万元共有赔偿金分配中适当照顾,酌定分配小亮共有赔偿金的%,吴某和刘某各%。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吴某共有赔偿金分配份额和赡养费,共计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第二,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生命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同时,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即行终止。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受害人死亡也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之后,但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真正的损害后果是与受害人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近亲属未来收入的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
二、受害人死亡相关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如有发生)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在分割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垫付的费用先行扣除。比如死者在受伤后、死亡前进行了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之后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丧葬费等费用,应当先行扣除。
第二,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的权利人。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根据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以及被扶养人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属于具有明确的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归属于各权利人。
第三,未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可以采取不等额分割的原则。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未明确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部分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以及专属于各权利人的费用后,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适当分割,并非一律等额分割。
综合:益阳市大通湖区法院、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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