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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补种合同,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九、十 ♂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九、十
福州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九
异地补种复绿模式构建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案情介绍
年-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某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勾机在闽侯县竹岐乡罗洋村饭溪“长杭”山场勾山做路。经现场勘查和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占用竹岐乡罗洋村林地 .亩 ,造成原有植被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年-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某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勾机在闽侯县竹岐乡罗洋村饭溪“长杭”山场勾山做路。经现场勘查和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占用竹岐乡罗洋村林地 .亩 ,造成原有植被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廖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成承诺异地进行补种阔叶林.亩,且抚育、管护三年,并与林权证权属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并且主动向指定部门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
被告人廖某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 .亩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成自愿进行补种阔叶林品种复绿,并根据本院的指定向闽侯县林业局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某成的犯罪事实及具有自首情节,又能主动缴纳植被恢复履约保证金,进行补种复绿,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有理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罚金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补种复绿的扩大化执行问题,实践中遇到很多案件被告人无地可供补种复绿,或可供补种复绿的地不够法律标准,如何落实补种复绿的政策,做到案件一判三赢。就本案的情况,法院统筹各乡镇荒山林地等具体情况,梳理出可供补种复绿地块,由被告人一方和可供补种复绿的林地使用权人签署补种复绿协议书,被告人既可以完成补种复绿工作,相应的荒山林地又能复绿,而且林地使用权人也可从中受益。
案例十
黄某海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情介绍
年月份,被告人黄某海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擅自在自家果园旁的山场内砍伐树木开辟防火路,并将防火路范围内的林木砍伐清杂之后进行炼山,直到年月日,被告人黄某海炼山完成。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永泰县霞拔乡锦安村“垃圾垅山场”和“竹仔崙”山场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立方米。被告人黄某海于年月日自动到永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在涉案山场补植树苗。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补植复种,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海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黄某海服判,未提出上诉。
案例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典型的毁坏、破坏型侵财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易发多见,但关于该罪刑法条文表述还比较模糊宽泛。随着《追诉标准》中有关故意毁财追诉情形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执法依据和标准。本案中黄某海因个人私利而清杂炼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好在被告认错态度诚恳,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在涉案山场补植树苗,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的审判符合刑法中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对故意毁坏财物者进行严厉处罚,是为了保护公民与国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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