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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协议,摇不到车牌,先租一个这种“交易”靠谱吗? ♂
摇不到车牌,先租一个这种“交易”靠谱吗?
来源:钱江晚报
“想要块蓝牌车牌,怎么就这么难?”在经历了第次摇牌不中后,杭州的陈先生的信心算是被完全击垮了。
看着唉声叹气,迟迟没有下单买车的陈先生,灵光的店销售员支了一招——可以先租块车牌开开。这让陈先生似乎又看到了“希望”:如果真可以,这倒真是个不错的方案。不过,在办理相关流程的时候,他怎么看怎么不对劲,最后还是放弃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摇不到车牌,先租一个
这种“交易”靠谱吗?
律师:车牌出租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出租行为有隐患和风险
买车没有浙指标
店推荐租个牌照
因为单位离家比较远,为了方便通勤,陈先生一直想买辆车,但喜欢燃油车的他,年多时间次摇牌屡摇不中,开始犯了难。
前两天,在看车的时候,店的销售给他出主意,让他“租块牌照先用着”。
销售告诉陈先生,车牌属于合作公司名下,而且这家公司是店的大客户,车价上面还能再优惠近个点。使用合作公司的车牌,三个月内是免租牌费用的,超过期限之后,如果陈先生还需要继续使用车牌的话,只需要每个月出元的租车牌费用即可。
“车价可以优惠元,而且个月内免费使用车牌。不仅马上能开上车,而且优惠的价格能满足自己租个一年半车牌呢!”多重优惠让陈先生感觉很心动。
然而,在咨询的过程中,陈先生又犯起了嘀咕。店销售人员告知他,“租牌”业务其实是跟品牌旗下的租赁公司合作的服务项目,车子必须通过租赁公司的名义购买,在订单上面,陈先生只是一个联系人的角色。
“车子以租赁公司的名义买,开的发票也是买方的抬头,自己还付了全部的车款,这不就相当于把这辆车给别人吗?”陈先生开始觉得这事不太靠谱。“我想知道,能否在租赁的合作协议或者订单合同中,写明这个车是由我全款购入,而租赁公司只是提供车牌。”
陈先生也向销售要来了租赁合同的样版。他发现,里面也只是标注了陈先生租用车牌,三个月后转到其名下这样的条款,并没有任何说明陈先生出资购买车辆的内容。
向租赁公司租车牌
这种“交易”靠谱吗
车牌出租这种事,靠谱吗?
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称,这对双方来说,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和风险。简而言之,浙车牌指标仅限购车人使用,不允许转让买卖和租赁,出租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相关产权的问题,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因为车子登记在别人的名下,租赁公司就拥有车子产权,他可以去做质押,也有可能把你的车子处理掉。不管在合同上怎么约定,这个车子虽然是车主本人的,但是他如果真的把车子处理出去了,那车主本人就只剩下一个债权,就是说车主只能找租赁公司要钱。一旦这个车子被抵押、质押或者是变卖,那么优先保护的肯定是租赁公司的权益。
当然了,不仅是车主,出租车牌的租赁公司也存在风险,发生赔偿事故时,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租赁公司,由于对方购买的车辆是以租赁公司的名义进行上牌的,因此法律上租赁公司是这台车的所有人。如果车辆在对方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事故,那么作为“名义车主”也是需要负上一定的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车牌租借公司都会要求第三者保险必须万元以上的原因。
杭州车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只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不管是注册登记还是转让登记,他们都会按正常上牌受理的。但租车牌这种私下行为,并不受承认,这显然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的。
车牌协议,私下租赁“车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
私下租赁“车牌”,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很多城市出于缓解交通拥堵和节能减排的目的,通过拍卖、摇号等方式对机动车上牌数量严格控制,部分有用车需求的人“一牌难求”。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选择将自己获得的车牌额度“租赁”给他人,以获取租金收益。这样的行为有何风险,租赁合同又是否有效呢?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概况
上海市民小李通过车牌额度拍卖市场拍到了一块“沪”牌照,但却暂时没有上牌的需求。这时公司找到小李,提出可以出钱租下这块车牌。于是小李与公司便签订了一份《车牌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公司租赁小李的车牌一年,租金元,到期返还。
然而,一年租期到时,公司却拒绝归还车牌,小李无奈,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车牌。
(小李与公司之间的部分聊天记录)
李楠
奉城法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小李与公司达成的《车牌出租合同》为无效合同。“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
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
车牌或者私车额度的租赁行为将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从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上海奉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小李确认涉案汽车非其所有,故公司应配合小李办理退牌手续。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提示,“车牌租赁”行为因与“限牌”地区的相关政策相违背而未获法律认可,相关公司大多以“汽车租赁公司” “汽车服务公司”为名暗地经营“车牌租赁”业务,由于该类行为本身未在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框架下进行,租赁公司大多注册资本低、内控制度不规范,纠纷频发。
因此,车牌额度的获得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面对“租金”诱惑时,一定要认清风险,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 | 上海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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