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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2、采矿合同,广州天河法院首次引用“绿色原则”,“挖矿”合同被判无效
避税合同,案例研究丨规避税收的合同有效吗? ♂
案例研究丨规避税收的合同有效吗?
为了降低税费,在签订合同时有意做低交易价格,或者签订阴阳合同等,这类规避国家税收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本期关注:为规避税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认定有效
裁判观点
避税属于税务局确认和处理的范畴,不是法院审理合同效力的范畴,不能因此否定合同效力
案例:黄长宁、麦荣西等与广西贵港市骏宝农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桂民申号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和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本案民事合同效力的审理范畴。
案例:李玉琪等与赵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京民终号
裁判要旨:关于高启锦、李玉琪主张的双方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作价系为规避税收征管一节,如双方确存在规避税收征管的情节,应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税务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案例:阮凤琴与斯拉吉丁司马义、热孜亚吾甫尔、蒋宏伟、孙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新审二民提字第号
裁判要旨:阮凤琴在缴纳契税时规避税收征管的行为,是对税费征管行政管理关系中依法纳税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影响其购买房屋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
案例:杨祖棣与任秦、刘国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冀民终号
裁判要旨:被告杨祖棣主张上述房屋买卖行为系二手房买卖应缴纳相关契税,以更名方式属于双方逃避纳税的行为,如双方确存在规避税收的情节,应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税务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属行政管理范畴,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裁判观点
避税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不能认定为无效
案例:博白县南方制衣厂、李家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桂民申号
裁判要旨:即便协议有规避税收的内容,亦不是认定协议无效的理由;涉案协议亦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认定无效
裁判观点
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协议无效
案例:陈敏华与高丽霞、陈建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闽民终号
裁判要旨:高丽霞、陈建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还自认,其之间签订的总价款元的协议是为了规避税收而制作的虚假协议。规避税收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是无效的协议,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
案例:范爱民诉被告李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东民初字第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税收法律规定,签署多份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价款不一致,有违我国法律规定。虽然双方签订的制式合同与公证合同的价款都是.元,但对于该价款的约定并不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对于双方签订的制式合同和公证合同中的房屋价款的约定认定无效
三、案例启示
纵观以上案例,规避税收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合同中有意约定远低于市场价的成交价格;有的则是把成交价格拆分,如案例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将交易价格拆分为房屋价格和装修物价格,装修物价格远高于房屋价格,以此来降低房屋交易的税费;还有的是签订阴阳合同,一份实际价格合同,一份低价合同,如案例;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窥探出法院裁判的逻辑:
一、避税行为,是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但这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判断避税行为是否有效,最终还是要以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评价。
具体来讲,要以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来检视,违反税收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避税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底层逻辑,就在于认为税收法律法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会导致税务行政责任,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认定避税行为无效的案例中,皆是由于法院查明了行为人之间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有证据证明交易合同或价格条款为虚假。
这种情形下,不能说是因为避税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
根据该规定,任何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避税行为当然也包括在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在认定避税行为无效的情形下,也要分具体情况。是避税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还是整个合同无效。
作者简介
王少林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金融保险、税务合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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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合同,广州天河法院首次引用“绿色原则”,“挖矿”合同被判无效 ♂
广州天河法院首次引用“绿色原则”,“挖矿”合同被判无效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徐鸿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年月,原告某天公司与被告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某马公司为某天公司提供盘服务。
服务过程中,某天公司以某马公司未按时足额完成盘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合计.万元。
某马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盘服务,以某天公司拒付剩余服务费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进行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我国相关部门已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案涉及的“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因此,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判决引用民法典“绿色”原则“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公共利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陈宇帆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前述一系列监管政策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挖矿”行为涉嫌犯罪,但“挖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故由其展开的合同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某天公司与某马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委托某马公司进行盘服务,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该活动涉及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某天公司主张的本诉诉讼请求,以及某马公司主张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陈宇帆表示,每一个市场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探索遵循减污降碳生产经营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知识拓展】、什么是“盘”?“盘”是 的简称,中文直译就是容量证明的意思,利用或者显卡通过独特的算法将硬盘写满哈希数据,这个过程就叫盘。
、什么是“挖矿”?“挖矿”就是在盘完成后将硬盘上的哈希数据扫盘提交到主网验证,从而达到挖取虚拟货币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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