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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车合同,合同诈骗65万余元,一男子获刑五年五个月 ♂
合同诈骗万余元,一男子获刑五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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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被骗子们不断翻新的诈骗手法频频刷屏
不少小伙伴们赶紧捂紧身上的小钱袋
但还是有不少人因买车被骗
签了合同、付了款
就是提不了车
近日,一后男子,就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案情摘要
年,被告人刘某以与他人合伙名义成立公司,但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为被告人刘某一人。之后,被告人刘某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购车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延迟交车,其他渠道调车等各种方式推脱交车,并将购车人支付的购车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网络游戏等消费,骗取总金额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多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无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万余元发还给被害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温馨提示:
在日常交易活动中防范合同诈骗需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审查交易对方当事人的资质材料,查看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二是警惕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对于虚构各种原因一再拖延交货时间,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等情况,要立即中止交货或者货款交付;三是避免落入骗子的“好心”陷阱,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无偿代办、免费代理要万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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