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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对账协议,还款协议VS对帐函,30万元差额,到底咋回事?
对账协议,还款协议VS对帐函,30万元差额,到底咋回事? ♂
还款协议对帐函,万元差额,到底咋回事?
一个是标明元的还款协议
另一个是盖有印章的元对账函
双方提供的欠款数额相差如此悬殊
究竟谁在说谎?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钟灵公司提交一份欠款金额为元的欠条,要求兴禾公司给付货款,而兴禾公司却拿出一份盖有钟灵公司公章的对账函辩称已给付大部分款项,只余对账函上的欠款元。
近日,如皋法院对这起蹊跷的买卖合同案作出宣判,判决兴禾公司给付钟灵公司货款元。
案情回顾
钟灵公司与兴禾公司是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年月及年月,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兴禾公司向钟灵公司购买两套价值共计余万元的印刷机械。上述合同签订后,钟灵公司依约向兴禾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备,兴禾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
年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对剩余货款元约定还款计划,但兴禾公司未能如约按时还款,钟灵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兴禾公司提交盖有钟灵公司公章的对账函一份,对账函上明确记载了其已偿还欠款的%,仅留下%即元的尾款。而钟灵公司却称对账函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是对账函却是在年月因其业务员廖某与兴禾公司对账时因疏忽遗留的空白对账函,兴禾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后并未偿还过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兴禾公司提交的对账函未签署对账日期,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该公司对该对账函的取得方式以及元的付款时间陈述前后矛盾,兴禾公司对该关键事实的陈述不足以使法院确信付款事实的存在,而从钟灵公司提交的短信往来来看,存在其将空白的对账函留在兴禾公司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兴禾公司应证明其已还款元,但兴禾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交易习惯以及双方所举证据,如皋法院最终支持钟灵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兴禾公司给付钟灵公司货款元。
兴禾公司不服,向南通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之间通过对帐函的方式进行对账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对帐函中加盖有对账函位的公章,对于对帐函载明的事实应当视为企业的自认,但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对账的次数较多,被告所提供的对帐函确实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的部分,被告对于这些不符合常理的部分又不能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最终导致两级法院都没有采信被告提供的对帐函。在此也提醒各位企业主,在商事往来中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印章、文件等资料,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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