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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对账协议,买卖合同重要书证之对账单 ♂
买卖合同重要书证之对账单
一、企业对账单:
企业对账单是企业买卖合同交易中常用的结算依据之一,主要用来证明买卖合同双方货物交易的往来情况。对账单对于确认交易的证据效力被法律认可,又由于其形式和操作简洁方便而被很多企业接受和采用。询证函、往来帐项对帐单、对帐备忘录、对帐表等具有对帐性质的书面文件都属对帐单的范畴。对于企业来说,没拿到货款,销售工作就没有真正完成,为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地位,企业需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对账便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二、对账单的功能
、识别交易主体可靠不可靠的功能
对帐具有鉴别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供应商内部销售人员道德风险等管理功能。客户是否想赖帐,通过对帐就可以看出来。在实践中,那些拒绝对账的客户一般情况下都有拖欠、赖账的意图,坏账风险大。
、欠条功能
对帐具有核对往来帐项,确认欠款金额,验证收货情况,进行债权询证等功能。
、强大的诉讼证据功能
()一份客户盖章确认的对帐单,就是一份法律效力很强的债权文件,它清楚的证明了客户确切的欠款额;
()一份对帐单也是一份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为债权人取得了重新计算时效的法律依据和依法追款的时间;
因此,一份完善的对帐单就是一份能够弥补债权缺陷的法律证据。
三、对账单的使用要点
一般企业的印章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在司法实践中,对账单上是否应当加盖公司印章亦或者应当加盖哪种印章,就成为司法争议的焦点问题。
通常情况下,对账单中以使用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为常态。然而,有些公司使用合同专用章或者直接由财务签字来确认对账单,但因合同章使用范围通常不包含账款核对,且法律也未明确合同章确认的对账单是否具有效力。故,合同章确认的对账单及仅有财务人员签字的对账单就存在效力之争。再加上各地人民法院对于以上两种对账单是否有效都存在不同的认识。
为避免引起以上法律风险,建议在对账单上使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为妥,尽量避免只有对方公司人员签字的情况。同时在签署对账单时需重点注意:对账单中买卖双方的名称应当具体、准确;应当加盖双方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应当明确涵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日期、数量、质量、金额等基本要件;应当明确收货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应当明确欠款的还款期限等内容。
最后,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要经常性的对账,尤其是长期往来、滚动销售的往来,应通过企业电子邮件、微信、聊天、纸质对账单等多种形式及时对账,将每笔业务在卖方交付产品之后都转化固定为买方的金钱支付义务,尤其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建议最好能采用纸质版的对账单,双方盖章予以确认。
对账协议,说说企业对账函 ♂
说说企业对账函
现实经济往来中,企业间使用对账函往来对账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对于对账函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呢。我先讲个故事做印子,当然人物、情节都是虚构的,但人民法院的浩瀚案例中,总有类似的人或事。
故事案例张总经营一家设备厂,为人豪爽。几年前曾给省内一家国企供过几次设备,但累计有近万元到货款一直没付清。好在对方是国企,每年还都给张总发对帐函,这让张总挺放心。而且张总和对方主管领导混得比较熟,每次去催款就象见了老朋友一样,虽然每次都空手而回。反正是国企,反正都是不错的朋友,那就等吧。
五六年过去,直到对方换了主管领导,张总还是没拿到拖欠的货款。张总这下有点慌了,这么多年了,除了去年对方发来的对帐函复印件、合同,其它好多资料都不知道扔在哪儿长毛呢。翻箱倒柜后,张总只好拿着合同、对帐函复印件匆匆找到李律师。李律师看后悠悠地説了句:过时效了。
最终,张总在付出沉重代价后,对对帐函有了新的认识。
什么是对帐函对账函,又称询证函,一般是在企业审计中,为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通常由审计机构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发给其债务人,要求核实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文书。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间也往往以对账函的方式来核对双方在经济交往中资金进出的走向和数额。通常做法是债权人事先将对帐函拟好,债务人如果对债权金额没有异议,债务人就在对帐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其实大家都明白,很多时候对帐函就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中断诉讼时效,不能到时投告无门;二是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和金额,当证据用,实在不给就到法院告你。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换句话説,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管了。当然了,在我国,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你的时效过不过期。即使时效过了,如果对方没提出抗辩,那恭喜你,人民法院会继续保护你的权利。《民法总则》实施后,民事诉讼权利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之前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是二年或一年,具体怎么衔接,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里有个时效中断,按《民法总则》,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 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都会引起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内的债务人签字盖章的对帐函能引起时效中断吗?争议很大。甚至法官们也彼此不服。有的认为,对账函只是当事人业务往来中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有的认为,虽然对账函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但当事人对账行为本身,则隐含着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判例,债务人签字盖章的对帐函是可以引起时效中断的。当然,债务人没有在对帐函上签字盖章,就不在此例了。
诉讼时效届满后,对帐函还有用吗?根据历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想对帐函有用,还是有办法的,就是説,你在对帐函里要有催收债权之意思表示,如果债务人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那和 对账函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的。
总结説了这么多,还是直接上干货吧
、如果你是债权人,你要主动对帐;万一债务人主动给你发对帐函,你在签字盖章的时候加一句催收的话,原件你留下,用快递给对方,当然面单要填好并保存好;
、在和债务人对帐时,最在对帐函中添加一句带有催收内容的话,这会省掉很多麻烦;
、而作为债务人,应审慎对待债权人所发的对账函,切勿盲目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
、注意时效,尽量在时效内主张你的权益,否则很麻烦;
、对帐函和律师函综合运用,具体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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