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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对主协议,【审判实务】债务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但担保合同作出约定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对主协议,【审判实务】债务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但担保合同作出约定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审判实务】债务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但担保合同作出约定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点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而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从合同即《担保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依照《民法典担保解释》第条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管辖应按照主合同予以确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车辆作为民法典确定的“特殊的动产”,按照《民法典》第条规定,其权利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从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出发,虽无法查明车辆实际使用地,可认定车辆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辖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梁多宝,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野、梁多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称:年月日,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签署《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胡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车辆,并约定租金和支付方式,并约定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同时,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梁多宝签订《担保协议》,由梁多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胡野未及时缴纳租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野偿还所欠租金、滞纳金及其它损失,梁多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辽宁省昌图县,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移送管辖存在错误,遂层报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双方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胡野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该村村民胡野已不在该村居住,无法联系,故无法确定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而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临西县,且临西县法院已经先行对本案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临西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临西县法院将本案移送昌图县法院不当。经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中,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双方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虽然在《担保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管辖应按照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涉案标的物是车辆,车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特殊的动产”,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权利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本案的管辖从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出发,虽无法查明车辆实际使用地,可以认定车辆登记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故该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而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故本案可以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丽娟
来源/民事审判 编辑/司宇
审稿/胡晓云 审核/刘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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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协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管辖对案件管辖权的影响 ♂
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管辖对案件管辖权的影响
一、相关法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二、相关问题研读
(一)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主合同一般为借款合同,不管是金融机构向其他主体出借款项,还是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向其他主体出借款项的,其关系均为借款合同关系,涉及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
担保合同为增加信用,取得债权人信任,确保债务履行而缔结的合同,为了保护主债权的形式和安全,涉及主体为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供物的担保,比如质押、抵押、留置等物权担保,债务人很少采用个人信用担保,因为债务人保证的不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对其偿债能力、信用产生怀疑,因此债务人保证的增信力度较弱,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该情形下可以在主合同中增加保证条款,没必要另行缔结保证合同。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要体现在成立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履行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是区别于其他合同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主合同、担保合同涉及主体可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
(二)主管与管理
仲裁的依据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案件进行主管的一种定分止争的制度;仲裁更加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也比较严格,约定应该非常清晰,约定不清的后果是仲裁约定无效,应由法院管辖。管辖的依据是国家主权,是强制性的。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是兼顾国家强制力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效力,排除了管辖的适用,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该款的规定也是仲裁效力排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适用。该条第二款规定说明管辖制度下担保合同从属主合同的最明显的体现。该条第三款规定体现了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时,担保合同具有的独立性。
三、具体情形分析
在实体法上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的特性在主管和管辖中如何体现?根据主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无约定等各种情况排列组合,可以穷尽实践中常遇到的案件情况,就比较明确的组合而言,无过多争议,讨论意义不大,在此不予赘言。针对争议较大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具有一点的实践指导意义,申言之如下: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无法达成一致
前文已经讨论过了,仲裁约定不受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从属性的约束,据此,主合同、担保合同的主管应分开讨论,又体现了主合同、担保合同之间的独立性。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主合同的约定仲裁条款或当事人单独订立了仲裁协议,但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约定了仲裁管辖,但两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一致。上述两种情形,应独立主管,即主合同、担保合同分别按照其约定仲裁,但这种情形不利于事实的调查,因此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可能会有所调整。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但不一致
主合同、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就需要按照该条第二款规定,严格恪守从属性的规定。主合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但是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该种情形应按照主合同的管辖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此处的原理正如前文所述,主合同保护的债权为主债权,一般借贷关系或者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主合同管辖,便于查清案件事实,确定主债务的数额。当然主合同的管辖约定,在不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即允许约定管辖。
(三)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担保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
尽管该种情形在主合同标的额较大时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但主合同标的额较小的情形下还是存在,所以讨论一下具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正如上文所述,该种情形仍需要按照该条第二款规定,严格恪守从属性的规定。因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那就按照一般管辖权确定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简言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当然,也要考虑主合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比如主合同为借贷关系,符合主义务为偿还金钱债务的,收受偿付金钱债务的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该种情形下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主合同具有管辖权。
(四)债权人依法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
在实践中,这主要见于连带保证情形,《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就是典型的例证;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时,债权人也可以单诉一般保证人,管辖法院的确定与连带保证相同,相关的规定详见于《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确认了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时,担保合同确认管辖时的独立性,此时,保证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相关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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