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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2、定金合同,2019年定金合同纠纷怎么办?如何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定购合同,销售合同范本 ♂
销售合同范本
销售合同范本
第一条 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入库规格
入库时间
储备仓库地点
数量
(吨)
单价
(元/吨)
**
**
**年
**
**
**
备注:.单价为含税的储备仓库库房交货价,不含装运费用。
.储备仓库负责将货物运至车板(限储备仓库库区内),费用标准元/吨,由乙方支付至储备仓库指定账户。
第二条 货款支付
.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货款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如货物增发,乙方向储备仓库指定账户支付增发部分货款后提货;如减发,提货后储备仓库退还乙方减发部分货款。货物增减发原则上不超过一捆。
第三条 货物交付
.交付方式:乙方到库提货。
.交付期:**月**日前。
.交付地点:**省**市**号,仓库联系人:**,联系方式:**。
.储备仓库负责积极协助乙方在交付期内完成提货,乙方支付全部合同货款后及时联系储备仓库安排提货事宜。
.乙方指定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储备仓库联系人电子邮箱提前发送提货人《委托提货单》(合同号、提货数量、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联系人签字及乙方单位盖章)。
.储备仓库须核对乙方委托提货人出具的纸质《委托提货单》,比对核查一致后方可组织物资出库。
.数量验收原则上以储备仓库出示的磅码单为准。如乙方要求过磅,储备仓库应当配合。磅差±‰,磅差范围内以磅码单所载明数量为准。磅差范围外,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乙方按元/吨向储备仓库支付过磅费用。
.货物质量参照竞价公告披露的《储备铝资源表》。货物存储期间可能产生的外观、质量及成分变化由乙方根据竞价条件自行承担风险。
.储备仓库将货物运至车板时,视为甲方完成交货,货权转移至乙方,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转移至乙方。
.储备仓库与乙方在交付现场共同清点货物,确认数量及外观质量等,并共同签署《物资出库交接记录》,确认交接情况。
.储备仓库在货物出库个工作日内填制《物资出库核算单》,并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须将购得货物及时用于生产,不得倒卖、囤积居奇,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发票条款
.乙方在完成提货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物资出库核算单》原件和开票申请,收到上述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甲方通知乙方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以下地点登记领取增值税发票。
领取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号国宏大厦座层
.乙方开票信息
名称:**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五条 保证金条款
甲方在确认乙方向指定账户支付合同货款的个工作日内,释放乙方保证金,乙方向电子竞价平台申请提现。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货款部分.‰的违约金。且乙方逾期付款的,经催告后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逾期提货的,需向储备仓库缴纳仓储费,费用标准.元/吨/天。
.乙方违约的,除向甲方承担约定违约责任外,还应负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意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外一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送达对方。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受影响一方应当立即恢复执行合同,双方提前协商解除合同的除外。
.双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自己的信息,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泄露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经催告后在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的方式包括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乙方(或乙方联系人)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定金合同,2019年定金合同纠纷怎么办?如何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
年定金合同纠纷怎么办?如何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如今,很多人在进行约定时都会签订相应的合同,避免事先约定的事情不能进行,造成损失。而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那么,定金合同纠纷怎么办?如何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定金合同纠纷怎么办?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六)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七) 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八) 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九)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定金的存在更使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变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拿购房定金来说,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当事人就定金担保的内容达成合意。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任何合同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是由于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当事人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因此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合同的内容还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十分重要。否则,仅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交付一定的金钱,很难确定其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在定金合同采取主合同的部分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时候,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此时,虽然定金合同在表面上看是主合同的一个部分,但是实质上定金合同的内容是独立于主合同内容的,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
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定金”的字样,用语要规范,否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采取书面的形式。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订立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定金担保,定金担保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用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
、定金担保合同应当记载清楚依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内容。如定金的性质、数额、交付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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