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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2、定增合同,公告精选丨天山股份披露定增结果:海螺水泥获配10亿元
定增合同,一锤定音!上市公司定增保底协议无效 ♂
一锤定音!上市公司定增保底协议无效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投资方为了锁定风险,很多都会要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兜底协议,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保本保收益”的义务,俗称“定增保底协议”。
关于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本着尊重市场、尊重约定的原则,早期大多数司法观点认可其有效性。随着金融监管加强,因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利益,且《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故司法实践中对定增保底协议效力争议越来越大,形成了“有效说”“无效说”两派,但从裁判案例来看,认为有效的观点居于主流。
年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号】,新增第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由此,在证监会层面明文否定了定增保底行为的合规性。但因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连行政规章也不算,而合同无效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故此这一文件出台仍未平息定增保底协议效力的争论。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与以往类似文件大多为原则性、程序性规定有所不同,本次最高院以司法文件形式对不少审判实体性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其中最为重磅的就是明确了“上市公司定增保底协议无效”。
“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在定增打折力度加大、锁定期缩短等政策利好情况下,保底行为确实容易形成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在证监会监管规则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再允许此类“潜规则”存在,如果再从司法裁判的角度认定其有效性,确实是不合适的。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规定认为其无效,法律依据援引的是“证券法公平原则”,这是比较少见的,过去在利用“行政规章”否认证券交易行为效力时,往往向违反“公序良俗”的角度导引,这点值得引起关注。
几个理解问题:
、有人会问,这个是针对新三板、北交所的司法文件,对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是否适用?
笔者认为,证监会层面已经明确否认了该行为的合规性,而且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与北交所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相同,此处原文也是用的“上市公司”的表述,并未做区分。故此,笔者认为,无论从学理解释还是法律实证解释的角度,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亦应参照适用。
、对上市前企业股权投资常见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被收购公司及股东等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等定性,是否有影响。
无影响,本规定只限于上市公司定增,对其他几类市场化合理行为均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关键部分节选)
三、主动作为,以优质司法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相较于沪深上市公司,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处于发展早期,规模体量相对较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中小企业及其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案件时,要立足被诉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这一实际,准确完整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秉持的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与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力戒“一刀切”。
要准确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服务中小企业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坚持排除职业怀疑后的合理信赖标准,提高裁判标准的包容性和精准性。要正确厘清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职责之间的差异,按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慎判定主办券商的责任范围,防止过分苛责证券中介机构产生“寒蝉效应”。
.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在认定虚假陈述内容是否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重大性标准时,应当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成长特点,对其信息披露质量的司法审查标准不宜等同于发展成熟期的沪深上市公司,做到宽严适度:对于财务报表中的不实记载系由会计差错造成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技术创新、研发预期等无法量化内容的宣传进行合理商业宣传的,以及信息披露文件中未予指明的相关事实对于判断发行人的财务、业务和经营状况等无足轻重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形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等规定,认定该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可能追溯至其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对于该类案件,人民法院要结合其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期间的信息披露等行为,准确把握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综合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实施日等要素,不得随意延展其虚假陈述实施日的时间范围,防止上市中小企业民事赔偿责任不当扩大。要尊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及价格连续性与交易所市场存在较大差距的客观实际,人民法院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损失计算上,不宜直接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应主要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充分听取专业意见,以对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等为参考,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投资者损失。
.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畅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途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举措。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上市和再融资,不仅要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扶上马”,还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送一程”。在上市过程中,对于为获得融资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如未明确约定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为降低中小企业上市成本,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以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保荐、承销协议、持续督导等相关协议中存在约定为由,请求补偿其因发行人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张神仙 来源:金牛法苑
定增合同,公告精选丨天山股份披露定增结果:海螺水泥获配10亿元 ♂
公告精选丨天山股份披露定增结果:海螺水泥获配亿元
【今日焦点】天山股份披露定增结果天山股份披露定增结果,向名投资者合计发行.亿股股股票,募资总额.亿元,其中海螺水泥获配亿元,金隅鼎鑫水泥获配亿元,上峰获配亿元。
海螺水泥:亿元参与认购天山股份定增海螺水泥发布公告称,该上市公司已与天山股份就参与认购其定增事项签署协议,海螺水泥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万股,占天山股份此次定增后总股本的.%,发行价格为.元/股,认购总金额为亿元,股份锁定期为个月。
冀东水泥:控股子公司亿元参与天山股份定增冀东水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隅鼎鑫水泥以亿元的资金认购天山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价格为.元/股。
上峰水泥:子公司拟亿元参与天山股份定增上峰水泥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峰建材拟以自有资金亿元参与认购天山股份拟定向增发的股份,此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重要事项】华夏幸福:已签约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为.亿元
中国移动:中金公司使用超额配售资金买入公司万股
翠微股份: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仅在于搭建数字人民币收单业务端口
片仔癀:成为地氯雷他定口服溶液上市许可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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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红:子公司获得硝苯地平控释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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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与超级资源签署独家战略合作协议
安车检测:与时代电服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联得装备:中标.亿元京东方(柔性)生产线项目
腾达建设:联合中标.万元工程总承包项目
华尔泰:拟.亿元建设合成氨制气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
雷电微力:签订两份.亿元订货合同
天禾股份:子公司拟.亿元参投丝苗米产业园项目
龙佰集团:年产万吨锂离子电池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项目一期建成试生产
生物股份:子公司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科伦药业:公司利格列汀片获得药品注册批准
天宇股份:利伐沙班原料药获得证书
罗欣药业:依达拉奉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汇宇制药: 注射用硼替佐米已获批注册
【公司业绩】江铃汽车:月销量为辆 同比减少.%
小康股份:月新能源汽车销量为辆 同比增长.%
立华股份:月商品鸡销售收入.亿元 同比增长.%
大地熊业绩快报:年净利润.亿元 同比增长.%
海马汽车:销售量辆 同比下降.%
东方证券业绩快报:年净利润.亿元,同比增长.%
环旭电子:月合并营业收入.亿元 同比增加.%
大秦铁路:月大秦线完成货物运输量万吨 同比减少.%
瑞可达业绩快报:年归母净利润为.亿元 同比增长.%
广弘控股:月份生猪销售收入万元 环比降.%
金牌厨柜业绩快报:年净利润.亿元 同比增长.%
【增减持/回购】通策医疗:董事长吕建明已增持.万股
金刚玻璃:欧昊集团已增持.万股
迪威尔:股东杨建民、陆玮拟合计减持不超.%股份
华仁药业:华仁世纪集团拟继续减持不超%股份
阳光城:泰康人寿拟减持不超.%公司股份
优利德:持股.%的股东纵联优选一号拟清仓式减持
汇纳科技:控股股东及董事拟合计减持不超.%股份
新强联:海通开元、张占普、李华清拟合计减持不超.%公司股份
慈星股份:股东广微珠海及一致行动人拟减持不超%股份
五方光电:股东罗虹拟减持不超.%公司股份
明阳电路:润之玺、利运得拟合计减持不超.%公司股份
弘信电子:股东邱葵拟减持不超.%股份
森萱医药:童贞明拟减持不超%股份
鸣志电器:新永恒拟减持不超.%股份
莱茵体育:控股股东体投公司拟减持不超.%股份
中化岩土:董事宋伟民、刘忠池拟合计减持不超万股
科前生物:名高管拟合计减持不超.万股
曼卡龙:部分董监高拟合计减持不超.万股
江特电机:首次回购.万股
伯特利:首次回购.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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