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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动产合同,民法|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4S店常用
动产合同,民法|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4S店常用 ♂
民法|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店常用
特种买卖合同,典型合同重点之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具有担保意义的分期付款、动产所有权保留。动产所有权保留是绝对的重难点。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债权效力方面,货款,债权债务进分期。物权效力方面,就是物权所有权变动,物的变动,所有权已交付。
所有权变动,交付后就是所有权变动。所有权保留。只是债权方面约定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是对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进行约束。(至少达到三次,才算分期付款)
已付款占总价款的%的分水岭,付款低于八成的话,卖方将有选择权,一是要钱不要物(单方变更权),二是要物不要钱(单方解除权,买卖合同解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权利义务就终止,双方都构成给付性不当得利,然后互相相互返还,占有使用费)。如果超八成,则卖方没有选择权,只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卖方权利,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就是已付价款低于总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拥有法定的催告义务),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叫选择权。
单方变更权及变更权及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变更权就是要求一次性付未付的剩余款。
如果其付不起剩余价款,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权,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均获不当得利,可以向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不当得利)。同样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返还支付价款之本金和利息。
“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分期付款,债权效力仅进行了部分控制,但债权人保护仍有不足。行使变更权的弱点是要求付尾款,如果能付出的话,也不可能不继续付分期款了。行使解除权的弱点更明显,把钱退回,只收回二手物(二手物与新品可能价值差距大)。
所以,正常情况下,出卖方不会仅仅只是分期付款一层保护,一般都得加所有权保留的第二层权利保护。
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就是就算完成物的交付但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有买受人把所有款付清后,才转移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过程,出卖方掌握了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效力。
“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的状态是出卖人的常态操作,保护出卖人的债权和物权。
物债两分,合同。债权是进行分期付款。物权是严格限制,付清全款后转移所有权(此为当事人约定,有约从约,动产所有权保留合同)。(物权变动,一交付就完成所有权变动,当事人约定除外)。
出卖方在债权(拥有变更权和解除权,效力不完美)和物权(拥有支配权,其中取回权权利大)都得到极大保护。
但,也得对买受人有所保护,限制出卖方取回权。买受人一旦付款超过%,出卖人不能行使取回权。
又有分期付款合同,又有所有权保留合同,其付款的比例就把权利分成了三段。
付款程度,到%,%到%,%到%,三段效力
第一段付款程度,出卖方有三项权利(但只能先选一行权),变更权(弱,剩下款全付)、解除权(更弱,解除合同,相互退货退款退不当得利)、动产所有权的取回权。
第二段付款程度,超%了,强大的出卖方物权取回权即无法行使。出卖方只有执行变更权或解除权之一。
第三个付款程度,超%,出卖方只能追究个违约责任。
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仅仅只是个双方签定合同,合同的意思是第三人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物的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对物采用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债权人、担保人破产。
所有权保留是非典型担保,就是担保制度。
现实中,大额动产买卖合同都会登记,车有车管所登记,大型机器设备更有登记。买受人前签定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合同,未完成付款时,仍出售其占有有设备,就是是无权处分,(动产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动产无义务查登记情况,现实也难以查到。
这样第三方就善意取得,动产之所有权。出卖方未收款同时付款程度未达%,可以行使取回权,找买受方,买受方已卖至第三方,第三方尽管是善意取得。
但由于出卖人买受人的物种买卖合同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可以直接从善意第三人取得,从而直接取回买受人无权处分从的第三人的动产。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就是其与出卖方双方的合同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如果是未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样无权处分,合法合同,已登记或交付的,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无法再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只能再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进行救济。(善意第三人可以是买其的善意、租其的善意、其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强制措施善意取得、或是买受方破产了出卖方无登记就比普通债权人优先低于善意第三人的债务追偿)
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普通买卖、动产所有权保留加入分期付款的物种买卖)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的标志,就是交付,除非有约定。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标志,就是合同生效时设立,有抵押就无交付,有交付就无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就是交付,其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发货合同,买方没付款,卖方没发货,如何主张损失 ♂
买方没付款,卖方没发货,如何主张损失
导言
在日常买卖行为过程当中,往往并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卖方因为生产能力有限或发货便利等各方面原因,可能将交货分一批或多批进行;而买方因为规避风险或资金压力等各方面原因,付款也常常分为多笔,较为常见的有将付款设置为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质保金等各种付款期限。在一份没有完全被履行的买卖合同中,合同各方发生违约,导致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也五花八门,本文从笔者亲身代理的案件为例,浅浅的分析和说明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买方没付款,卖方没发货”情形下,合同该如何处置以及诉讼思路,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案情本身较复杂,涉及法律知识也较多,本文中予以适当简化)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定制版的机器两台,价格共计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万元,发货前支付万元,收到货后支付万元,质保金万元,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六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并没有如约支付预付款,但是由于生产任务紧张,为了能够按期交货,乙公司积极组织生产,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月时间,生产完成两台机器,等待交货。此时,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生产经营已经逐渐不景气,付款提货的可能性逐渐降低。几年过后,甲公司几近破产,经乙公司多次催告,甲公司依然没有支付货款,乙公司自然也没有交货。
由于乙公司已经投入成本生产机器,无法交货导致两台机器常年在仓库积压,乙公司损失日渐增大,故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体系中将违约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系不履行,一类系不适当履行,其中前者又分为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三种情况,而后者则分为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及其它情况,如下图:
当合同一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体系中将违约责任分为如下几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如下图:
日常案件中,往往守约方在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哪种或者哪几种违约责任时存在相当的困难,在违约责任的适用上,也并不能完全同时适用,本文中不对违约责任的适用展开分析,本公众号将另行专文分析,敬请届时关注。
本案中,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乙公司的产品积压在仓库,对乙公司的产品而言,因为生产的机器系甲公司定制产品,也很难采取补救措施将机器二次销售挽回损失,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乙公司而言,最优的解决方案系要求甲公司付款提货,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因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乙公司格外的仓储、管理等费用,可要求甲公司一并给予赔偿。
诉讼方案分析及结果
为保障乙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笔者代理乙公司向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款项,并赔偿乙公司各类经济损失。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明确表示,因甲公司企业经营不善,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同时甲公司因停产停工也不再需要案涉的两台机器。在此种情况下,如坚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使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合同,然而执行起来困难程度增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回款,案涉机器依然无法交货,结果“案结事不结”,只能给当事人增加诉累。
是故,笔者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然而损失如何计算,系守约方举证的困难之处,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结合本案而言,如合同双方均如约履行本合同,那么乙公司可获得的合同金额的金钱利益,其中包括了成本和利润。其中成本部分为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利润部分则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合同解除无需交货,故已经产出的两台机器只能由乙公司自行处置,无论是利旧使用还是变卖拍卖,会有一个残留价值,该残留价值可通过自行委托评估或自行委托评估予以确定。故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则是合同金额减去合同标的物的残值。最终,本案经两审终审,支持了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故类似本案的案情可参考如下诉讼参考思路(注:仅为诉讼可请求事项参考思路,在个案中并不一定能够全部进行主张或被支持)
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例及笔者代理的各类案件中,对买方没付款,卖方没发货的情况下,往往主张权利的系卖方,作为卖方而言,合同履行及主张权利时应主要留意如下事项:
、 注意合同中付款时间节点与产品生产、交付的先后顺序,以便于及时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 注意妥善保管合同标的物生产过程性证据及产成的产品,以便于证明合同标的物已经如约生产完成。该过程性证据包括技术文件、检验记录、加工手册、原材料采购记录等。
、 守约方拟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建议委托在司法鉴定名录中的机构进行鉴定,被人民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更大,难以实现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评估。
、 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往往可向买方主张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如合同解除没有交货,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但可尝试以生产成本为基数,按照从产品生产完成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利息损失,此种利息各地判决结果不一。
、 选择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市场经济环境、合同标的物的流通性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守约方的选择。
、 企业间商事合同往往合同标的额较大、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故对合同条款的把握和合同履行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很多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原因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不当。
、 守约方在违约方违约时应及时催告、及时诉讼,避免经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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