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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镀锌合同,违约方合同解除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认定丨案例精选
镀锌合同,违约方合同解除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认定丨案例精选 ♂
违约方合同解除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认定丨案例精选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转自: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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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在全国法院系统年度和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分别有篇和篇案例获奖,获奖总数位居全市法院第一。官方微信公众号《案例精选》专栏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郑军欢
商事审判庭
副庭长
法律硕士
俞悦
原上海一中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现嘉定法院
审判员
法律硕士
案例编写人
郑军欢 俞悦
案例奖项
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关键词
违约方合同解除
债权人请求履行 合理期限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首次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综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合理期限经过应导致违约方受保护法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案件索引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民终号(年月日)
基本案情
水务公司诉称:水务公司、装饰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全部送达交货地点为付款条件之一。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支付预付款,后水务公司向装饰公司部分供货,装饰公司至今尚欠货款。
年水务公司曾向装饰公司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已供货部分货款,而装饰公司经营异常,继续履行会给水务公司造成更大损失。
故请求判令:.解除水务公司、装饰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装饰公司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月息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装饰公司辩称:.水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水务公司未将全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装饰公司未签收,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装饰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保留向水务公司追索违约金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的权利;.水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适用合同第条违约情形,亦不属于法定解除,要求水务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的交货义务;.如法院认定装饰公司违约,水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查明事实:年月日,水务公司、装饰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向水务公司购买热镀锌钢管等产品共计金额,元,最终优惠价,元。
合同还约定:交货期日内全部供完,自装饰公司预付款到达水务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装饰公司支付预付款%,货物全部送达交货地点装饰公司组织签收完毕日内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货到款,调试验收完毕日内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调试款,留质量保证金%一年,质量保证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违约责任约定:.水务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导致的迟延交货,每迟延一日应按延期交货金额‰向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装饰公司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延期付款金额‰向水务公司支付违约金;.产品生产完毕后,装饰公司提出暂缓发货的,由水务公司代为保管的期限为日……装饰公司超过代管期仍未提货的,视为装饰公司拒收货物致水务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水务公司可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装饰公司时生效,装饰公司应按合同总额的%承担违约责任,若水务公司的实际损失超过%的,则按实际损失追偿。
年月日,装饰公司从陈某账户向水务公司转账支付%预付款,元。
年月日,水务公司、装饰公司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装饰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补充采购沟槽三通一批,金额,元,补充后合同总金额,元。
年月日、月日,水务公司共分三批次向装饰公司交付部分热镀锌钢管及全部沟槽弯头、沟槽蝶阀等。
年月日,装饰公司向水务公司发送《催货通知书》,称急需该批货物用于施工,而水务公司未及时供货已造成工期延误,要求水务公司接函后立即供货,否则将追究水务公司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水务公司的业务代表于同年月日签字确认“收到通知书”。
年月日、月日,水务公司向案外人转账,元预付款及,元货款。
年月日,装饰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水务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因水务公司的严重违约导致装饰公司无法施工,已造成巨额损失及第三方索赔,要求水务公司在接函三日内解决违约一事,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一审庭审中,装饰公司明确暂不提起反诉要求水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二审法院另查明,根据金投网等显示的热镀锌钢管价格行情,热镀锌钢管的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与案涉合同同类热镀锌钢管的价格,年月日为,元/吨,年月日为,元/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驳回水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水务公司认为,装饰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也未作为善意商事主体提出或同意解除合同,刻意造成付款条件不成就,形成合同僵局,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由于装饰公司怠于行使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已远超合理期限,该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应准予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以避免双方利益失衡。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水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沪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水务公司和装饰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于年月日解除;三、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务公司货款,.元;四、驳回水务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水务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包含三方面的认定:第一,水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系违约方;第二,装饰公司作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第三,水务公司作为违约方有权解除案涉《工业产品购销合同》。
一、水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案涉《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水务公司应自装饰公司预付款到账之日起日内交货完毕。
水务公司于年月、月分三批向装饰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合计货款,.元。水务公司另主张其通过第三方向装饰公司交付,元的货物,但装饰公司未予确认,水务公司对此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不予认定。水务公司嗣后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向装饰公司交付剩余货物,显然已构成违约。
二、装饰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装饰公司于年月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水务公司于接函后日内解决违约一事,否则依法通过诉讼主张巨额赔偿或者违约金。
但水务公司未继续履行,装饰公司亦未积极主张权利。装饰公司在之后长达两年多时间内,既未向水务公司主张履行,也未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水务公司赔偿损失。况且,在水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装饰公司支付货款后,装饰公司既不同意水务公司的诉请,也未提出反诉要求水务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装饰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前后曾向水务公司主张履行,但其之后长期怠于向水务公司主张履行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
三、水务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根据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水务公司作为违约方,其在主观上就其违约行为并不具有恶意。
鉴于合同标的物即热镀锌钢管目前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单价,若现在要求水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则会对其明显不公平。
而装饰公司作为守约方,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同时又拒绝解除合同,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在出现这样合同僵局情况下,会造成水务公司因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而无法获得已履行部分的相应对价的情形,继而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
因此,虽然本案争议的合同成立及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水务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涉合同自水务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到达装饰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于水务公司已交付的货物,装饰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因装饰公司并非违约方,故水务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装饰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追究水务公司的违约责任,若其认为因水务公司违约给其造成损失,其可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注解
合同解除具有卸下当事人合同义务、消解合同拘束力的效力,是当事人终止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生效后,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亦有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违约方合同解除已从裁判观点[]转化为成文立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三个维度设置了违约方解除的成立路径。
本案主要剖析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情形下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成立要件及行权后果。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法律场景与论证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沿袭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表述,第二款为新增条款。
通说认为,本条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目的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完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较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条款表述亦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也体现出合同严守依然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就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赋权只适用于有限的、特定的法律场景,而非针对所有违约方的一般性条款。
首先,《民法典》未侧重于采纳效力违约理论[]单独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而是将其作为守约方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请求继续履行的补充救济方式。在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守约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也可要求其承担其他形式违约责任。若守约方选择具有可替代性的救济途径或该履行不能足以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违约方合同解除的行权基础丧失。申言之,在认定请求继续履行的除外情形时,应对守约方的权利形式在履行成本、行权时间等方面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
其次,《民法典》未明确指出违约方解除限于长期性合同。有观点认为,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
但司法实践中,基于交易模式的复杂性、合同条款的关联性等因素,合同僵局的表现形态更为多样,如存在分期履行、特别约定、向第三方履行等合同条款情形下,短期性、一时性合同亦可能存在合同僵局。
因此,合同僵局的判断不能受制于合同类型,应采取实质性审查模式,可参照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围绕是否可就合同的重大事项达成合意、履行利益是否存续、是否可通过协商解决履行困境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
最后,《民法典》未明确排除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形。但考察法律规定的演变及相关判例后的实质动因,通说认为,违约方合同解除应以当事人非恶意违约为前提,不认可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一遇履行困难或者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亦有违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恶意违约”不等同于“存在过错”,即违约方因过失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般不视为恶意违约。恶意一方面指履行无碍却主动选择、有意促成违约,另一方指该行为有追求更大经济利益、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等动机。违约方恶意违约的,即使形式上存在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情形,也不享有违约方合同解除。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衡酌因素与具体判断
解构相关条款可知,违约方合同解除适用情形之一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合理期限”是属于不确定概念,既不属于除斥期间,又不属于诉讼时效,而属于失权期间。法律就合理期限的规定旨在一方面督促债权人积极行权,尽早明确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另一方面对债权人怠于行使之权利行为予以惩戒,推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特定案件中,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结合涉案合同的种类、标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判断。
首先,合理期限的识别。合理期限的表述是立法者的艺术性留白,有利于法官基于案件情况行使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期限是否合理侧重于判断者的主观感受,也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标准。合理期限的识别路径为当事人事先约定、事后补充约定、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以及参照法律规定。
在合理期限的识别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从权利性质角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两款规定的权利性质存在差异,第一款实质为违约方对债权人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抗辩情形,不影响债权人选择赔偿损失等其他救济途径,很大程度上影响的是债权人在固有权利中的选择。反之,第二款虽以第一款列明的三种客观情形为基础,但为违约方打开了可独立地、主动地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地通道,对违约方而言为赋权性规则,故就同一案件而言在适用第二款时对合理期限的认定较适用第一款时长。
第二,从合同性质角度。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合理期限的长短不具有必然联系,如长期性租赁合同的合理期限可能短于一时性买卖合同的合理期限认定。
第三,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合理期限的确定除注意合同或法律条款中有关非金钱债务的规定外,仍应注意有关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对象等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限及方式。
第四,从民商事交易习惯角度。商法价值理念突出交易效率与交易回报。通常情况下,商事交易的合理期限较民事交易短。
第五,从比较适用角度。与该期限类似的期限制度规定有诉讼时效、解除权行使期间、撤销权行使期间等。综合权利性质、当事人权利维护、各法律制度的衔接等因素,通常情况下该合理期限的认定应长于案涉合同对应的除斥期间而短于诉讼时效期间。
其次,合理期限的计算。鉴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基础是守约方的权利救济,合理期限的起算点可参照诉讼时效的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该合理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债权人应在一定时期内连续行使权利即前期的积极行权并不能豁免后期的消极的权利滥用。
例如,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催告其继续履行,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再次违约,则债权人需在合理期限内重新行使权利。又如,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催告其继续履行,但债务人未予履行,则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再次行使权利。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应具体明确,如发邮件、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最后,合理期限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性。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才产生违约方可诉请解除合同的法效果。
期限经过可能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形有:第一,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致使违约方应受保护的法利益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如当事人约定以全部履行供货义务为付款条件;第二,标的物在合理期限内市场价格发生明显变化,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第三,债务人履约能力发生巨大减损。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情形下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救济
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违约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后果的处理回归到普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首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履行状态进行审核,依据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予以处理。针对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的认定,应基于多种因素予以全面谨慎考量,如债务人履行进度、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债权人能否获得替代履行,债务人是否享有对他人的赔偿请求权、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的动机,合同延续是否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其次,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若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合同解除要件的,应当采取适度职权主义,就合同解除的后果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在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诉请时,应特别告知债权人可直接主张损害赔偿,若其表示不愿意一并处理或争议较大也可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最后,关于损失赔偿范围,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酌情支持债权人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具体应结合个案情况,遵循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就违约方提出的因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行使权利而造成其损失的认定,应回溯至违约行为发生时,以此为基点确定债权人是否有相应的给付义务。
注 释
[]最高人民法院年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效率违约理论认为,只要违约获得的收益大于履行产生的成本,法律就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支付损害赔偿退出合同,而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孙良国:《效率违约理论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期,第-页。
[]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申请解约》,《法学评论》年第期,第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阀门合同,房屋水电安装合同 ♂
房屋水电安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 工程地点:
. 承包范围:
设计图纸内的给排水管道安装、电气安装施工(不包括消防工程)。
(一)给排水工程范围
.室内给排水安装工程:给水管道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施工至每户水龙头为止。排水管道室内外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不包含卫生洁具安装。
.室外水表及管道给水工程,室外排水管、排水构筑物、检查井、化粪池等均不包括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
.所有给排水管道的孔洞预留预埋及封堵;
(二)电气工程范围
.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后(不含出线开关)至各楼层配电总箱、双电源切换箱等有关电缆、桥架、线管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公共部分(楼梯间)照明工程;
.所有强弱电线管及箱体、孔洞预留预埋;
.防雷接地工程;
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现场指定为准,乙方须完成以上承包内容直至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检部门验收合格;
. 承包方式:清包工、包材料耗用、包小型工具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场地内临水临电安装及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条 合同工期
. 合同总工期:本工程工期共 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工程阶段性工期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整体进度计划》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 根据工程总体考虑,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且不得延误剩余工作。
.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不可抗力
.. 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
.. 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恶劣天气不致影响工程施工的除外),以上饶市气象台记录为准
.. 乙方特别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
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天内,书面给出乙方公平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 乙方在.条款情况发生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天内提出答复意见。乙方在.条款所述事件发生后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报告,即被视为乙方无延期要求。
第三条 质量与验收
.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质量验收优良标准,同时必须达到业主、监理、甲方提出的有关于质量规范规定的优良标准要求并满足甲方现场技术交底质量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
. 施工规程:乙方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国家有关规程、图集、标准和法规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以及达到业主、监理、甲方要求。如果施工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规程、图集、标准、法规等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标准施工。乙方工作人员须接受甲方委派人员及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 隐蔽工程的检查: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在自检合格的条件下,提
前 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 小时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视作验收通过,甲方事后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单签字认可。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经甲方验收认可,或验收不合格又不整改,自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有权通知暂停施工,或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 质量问题反映: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甲方允许自行处理的,甲方净给予乙方每发现一次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 计量依据:按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计价约定:.元/㎡(大写:壹拾贰元每平方)。
. 变更约定:本合同约定如发生下列情况,工程量可进行调整;
.. 本工程设计要求中途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其他合同以外增加的工作量;但任何变更指示须有设计单位、业主代表及甲方技术负责人签字才能生效,乙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乙方负责。
..本工程一般不存在计时工及其它零星人工费用。除非发生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以及因甲方指令错误导致的返工外,一律不予签工。
..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工程量、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经济核算部认可后,作为工程总价款调整的依据。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
. 工程进度款,乙方每月日向甲方申报工作量,甲方在下月日前支付施工班组基本生活费用。
. 工程竣工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单的天内审核完毕。
. 工程余款除结算工程款的%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款项在甲方完成审核结算后日支付。
. 保修金的返还:待工程保修期(壹年)满后,甲方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
乙方。
. 乙方使用甲方有偿资源费用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六条 定额用料管理
.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项目材料定额耗用指标管理办法,坚持定额核料、定额领料和定额用料制度,杜绝材料超用和浪费现象。
. 乙方施工由于管理不善产生材料超额使用(如:角铁、白铁皮、镀锌管、 管、管件;电线、电线管等),造成定额材料超用其定额材料以外的超用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 对于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设专人办理限额领料手续,做到工完料净场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材料消耗指标造成材料浪费的超额使用,由乙方负责并支付费用。
第七条 机械设备工具管理
. 甲方仅为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已有的可利用的垂直运输机械,其他中小型机械、电动工具和施工工具全部出乙方自备。
. 乙方施工所需中小型机械(冲击钻、手枪钻、切割机、电动铆钉枪、手动铆钉枪、斜口锤、管钳、手动缴板、手捡葫芦等,但不限于此)一律白带、自用、自管、自修,特殊情况需领用的凭经甲方审批的领料单缴纳押金后实行有偿领用,使用中发生损坏由分包方自费负责修理,损坏严重的应按原价赔偿;乙方施工所需小型工具材料(如:电钳、管钳、直板、靠尺、质检工具等,但不限于此)一律自备费用自理,如需向甲方领用须由指定负责人办理费用转帐手续,工程施工结束在工程款中扣除。
. 乙方须提供施工中所需各种加工机具(必须是国家家正规厂家产品),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甲方的安全要求及政府的有关规定。
. 乙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甲方安全员验收。
. 如果除本分包合同协议条款规定,应由乙方应当提供的各种资源或服务,但乙方没有能力或其自有的资源不符合分包合同的要求时,乙方优先租赁或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或服务,费用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 乙方提供的各种施工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在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视为本工程财产。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运出施工现场,但该施工设备或工具在施工中确实闲置,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包办可以将其运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图纸
. 图纸提供日期:施工前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纸。
. 图纸提供套数: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壹套,若乙方需超此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 甲方指定 为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关甲方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生效。
第十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 乙方指定 为驻工地代表,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乙方驻工地代表的权限:
.. 负责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组织参与隐蔽工验收;
.. 乙方驻工地代表工作职责:按甲方审批确认的加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目标、材料消耗控制指标、质量目标、现场安文明施工目标和甲方代表依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发出的指令、甲方代表批准施工作业计划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负责组织协调本工程的施工:
.. 负责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 负责本工程工程款的结算。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 负责提供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 提供大门警卫及公共区域、业主/监理/甲方办公室的保卫工作,乙方的材料和设备保管、生活区及自身作业范围内的保卫等由乙方自身负
. 提供现场大门、业主/监理/甲方办公室等的照明,工作面的照明乙方负责:
.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确认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目标,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 甲方视现场内的实际情况给乙方提供材料堆放、加工场地,乙方须在甲方协调管理的条件下合理使用,乙方须负责上述使用场地的加工棚、库房的搭设。
.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分区域以储存乙方按施工总体进度计划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但若该材料设备的位置影响工程施工时或不符合标准时,甲方有权
根据施工需要提前通知乙方调整或转移该材料设备:
. 负责提供乙方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水源接口、电源驳接端。
.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现场已有的可利用的垂直的垂直运输工具,但乙方必须在甲方协调管理的条件下合理使用。
. 负责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 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
. 负责组织对乙方施工的隐蔽和预检分项工程的验收,对乙方施工的质量、进度、材料消耗、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 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 本工程水电费由甲方负责交纳。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的现场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甲方将予以处罚,并将在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 负责各分项工程的进度控制,协调组织同一现场乙方之间的穿插配合;协助乙方解决施工难题,配合协调好乙方与其他乙方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乙方的工程量和工作状态;
. 实行标识管理,现场内采用符合统一的安全、质量、材料标识,未经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于现场建筑物外树立任何标牌、标识。
.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失去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甲方若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消耗、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退队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不能提出任何索赔。
. 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乙方履约不力时(如乙方不具备工程之施工条件或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业主或甲方要求时,甲方可另行分包该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或终止本合同,另行分包的费用由甲方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乙方意见,发生费用从乙方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包括工期、费用等)。
. 根据工程的进展及现场的需要,甲方在本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有权将本分包工程招标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乙方须承诺在本分包
工程的履约过程中不得为此而向甲方索赔工期方面及经济方面的任何索赔;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 合同一经签定,就已视为乙方己全面接受现场及工程目前的现状,不能以不了解为由提出任何条件。
.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就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
. 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准时进场施工,并在两日内具备施工条件。根据甲方指定的加工范围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科学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合同工期编制总进度计划,编制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进场计划。
. 乙方须为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标化管理、材料消耗指标、低值易耗品消耗指标等要求,随时按甲方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确保达到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治安、消防、文明施工、材料控制等目标要求;为达到上述要求,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己包含于合同单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乙方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抽调管理人员;对乙方的管理人员,若不能尽到管理责任,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
. 乙方负责保管自有及甲方移交、委托乙方管理、使用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 负责施工界区内施工水电的连接;配合甲方做好与监理、业主、设计院等部门联系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督导;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 工作的要求,完成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 乙方须完善施工图达到顺利施工的目的;执行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只有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方可正式使用,但这种审批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 严格按照本工程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 负责所承包工程现场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 乙方应负责本工程的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的清洁工作及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 乙方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做好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工伤、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书面报告甲方和主管单位备案;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保证现场整洁文明,做到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否则,由出此引起的一切罚款由乙方承担。
. 乙方应按照 质量体系对工程进行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所编制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文件,经甲方审批后方可贯彻实行,以确保完善该质量体系,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将向乙方索赔所有的经济上及工其地上的损失。
. 乙方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末支付给甲方,乙方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按期施工,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甲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 本工程的加工所需的机械设备(除甲方可提供的以外)以及工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 施工中产生的施工垃圾由乙方集中到甲方现场指定的堆放地点,由甲方负责将施工垃圾运出施工现场。
.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脚手架由乙方负责租赁、搭设(除甲方可提供的以外)。
.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要求。
.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施工,未经甲方代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 甲方总体计划下按甲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 日前上报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三前上报本周五至下周四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为保障各项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乙方应按照甲方进度计划要求提前做好劳动力的组织工作,并根据甲方各阶段进度计划要求提供足够劳动力,如由于乙方劳动力阶段不足造成工期拖延而必须采取抢工措施,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 每月 日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现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 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核通过(或甲方制定)的冬雨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负责冬雨季施工的防雨、防冻工作,其冬雨季施工的措施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冬雨季施工所需的措施费、人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及抢工费等)由乙方负责,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 乙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 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于乙方的原因给其它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 乙方应负责施工作业面工完场清工作,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并将施工作业区的垃圾清运至甲方指定的现场垃圾堆放点。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若乙方不能做到工完场清,则甲方有权令其它分包完成该项目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 乙方须负责自身生活区、办公区及自设仓库的保卫、安全。
. 需使用甲方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时,须提前小时提供给甲方详细使用计划,说明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甲方统一协调安排后方可使用。
. 凡图上注明或从施工考虑,所有须预留的孔、洞、槽等均由乙方负责;由于其它乙方的施工错误需要重新修改洞口,乙方应为其进行修改。
. 负责已完工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的保管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前清理完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人员
. 因为乙方工人自身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乙方所指派的常任管理干部必须是精通技术并善于管理人中,否则甲方有权建议更换,乙方应按此分包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名单接受甲方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录用,未经甲方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如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调整更换人员,亦视为乙方违约。
. 任何时候,甲方均有权责成乙方开除其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 暂停施工
.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 由于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身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安全施工及事故处理
.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作为分包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甲方有负责监督检查的权利。
. 乙方按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管理,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 乙方应贯彻文明施工原则,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甲方、质监、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 加强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制度,确保安全施工:加强防盗,防破坏巡逻等安全保卫工作。
. 乙方必须保证合理用工,且不违反下列规定:
..、乙方保证不使用不满周岁的童工;
..、对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安排四级体力强度的工作;
..、严格执行女工“四级”保护规定;
..、年满周岁以上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突发性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 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同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工作。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费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壹万元以内的安全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壹万元则由乙方承担壹万其余由甲方全额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索赔事宜,索赔所得款全部归于甲方,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七条 保修
. 本工程保修期:本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 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或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第十八条 工程分包
. 本工程乙方不得另行分包、转包,若有此发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同时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 新工艺的应用
. 甲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实施,乙方须为甲方提供的先进工艺及技术保密。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实施前甲方对乙方进行书面交底.
第二十条 特别条款
. 为确保本工程的工期和质量,乙方应保证按照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精心的组织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数量,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是乙方自有工人,乙方在现场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把关,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
. 在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工期及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限期在 天内,采取赶工措施或质量改进措施。若乙方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不能令甲方代表满意,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 乙方须服从甲方及甲方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方或监理方的指令,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则甲方将视为乙方违约,并按乙方违约给予处罚:
. 乙方应有承担一定风险的能力,当甲方资金出现短缺暂不到位时,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接受甲方工程款延迟支付的要求,并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所属工人不干扰甲方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争议
. 甲、乙方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 以协商为主,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可由有关部门予以调解或仲裁。合同双方都有权向工程所在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 争议发生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保护已完工程。
.. 合同确己无法履行。
..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甲乙双方接受。
..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 因甲方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 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乙方违约:
.. 施工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工期完工,包括达不到甲方阶段性工期目标: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乙方单方面毁约,乙方应按合同处罚条款承担责任。
..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而给工程造成隐患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索赔
. 甲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工程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 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的工程延期和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并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工期: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目标,非. 条款的原因,经甲方考核验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达到进度目标要求或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按期竣工时,乙方每延期壹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每个日历天直至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附则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待保修期满价款结清后失效。
.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合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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