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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放弃协议,法院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单位义务与个人责任要区分
放弃协议,法院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单位义务与个人责任要区分 ♂
法院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单位义务与个人责任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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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单位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缴纳社保是单位的义务,如果员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基本是能完胜的。
但是最近发生在山东的一个法院宣判案例却认可协议有效,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分析【()鲁民再号】王某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
年月日,公司发出通知,通知主要内容要求王某某办理退保手续或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否则会影响其参加公司的社保,责任自负。
同日,王某某出具申请,不参加公司的职工养老保险,申请中提到:“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年月日,王某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双方观点王某某认为,缴纳社保是《社保法》规定的、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自己申请放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放弃协议无效,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单位认为,王某某明确表示自己缴纳农村养老保险,不再参与公司的职工企业养老保险,且其不退出居民养老,单位无法办理企业养老。公司督促其多次,其三次申请放弃缴纳社保,公司已经尽到法定义务。
最终结果仲裁委不予支持王某某要求
一审判决: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认为:
《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缴纳是法定义务,但是也需要劳动者协助履行职责。王某某不推出农村养老保险是导致单位无法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非单位原因劳动者不得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缴纳社保是单位的义务,但是王某某也要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王某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从义务的角度来说,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即使职工签订放弃协议,单位的义务不能减免。劳动者随时有权力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从责任的角度来说,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单位有过错在前。
本案中,王某某三次出具申请补缴纳社保,因此,未办理社保是王某某真实意愿的体现,与单位无关。
因此王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高院裁定:王春娇自愿不缴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注意:我国未采取判例法制度,因此该案例不适用其他案例,但有参考意义。
简要分析从好的角度来说
确实存在一些员工,就是不愿意缴纳社保,主动申请放弃,就为了多一点工资。但是单位又担心各种问题,不得不购买。
尤其是一些员工表面说不购买,后期工作的不如意由此为借口申请仲裁,一般法院都会支持。
案例中法院使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让单位没有后顾之忧!
从坏的角度来说
实际工作中,单位和员工是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很多时候“不得不放弃”社保,虽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但是没有办法。
要么失业、要么放弃社保,对于人员来说,选择显而易见。
举个例子:
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
半年后,公司又让员工再次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签订的降低工资、调离岗位、逼迫离职等等。
一年后,公司故技重施,又一次签订放弃协议。
某员工此时离职,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缴纳社保,很可能会输了官司。
单位利用“诚实信用原则”。
员工只能寻找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体现。但是证据很难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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