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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合同,商法研1- 公司与员工销售业绩对赌协议 ♂
商法研| 公司与员工销售业绩对赌协议
近期同事有顾问单位咨询企业销售员工与公司签署销售业绩对赌协议问题,与同事进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对有关对赌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如下:
对赌协议,全称“估值调整机制”( ),最初期为国外投行投资我国国内企业时使用,国内称之为“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可以分为狭义对赌协议和广义对赌协议。
狭义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或并购协议时,为解决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某种不确定性,而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目标公司未来的估值进行调整的一种约定。
广义上的对赌协议则类似于一种附条件的投资合同协议,一般指在投资合同中约定某项特定条款,当该项特定条件成就时,可对目标公司的相应股权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期权的一种形式之一。对赌协议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同时转嫁投资风险。投资项目成功,则投资方可以获得预期收益,投资项目失败,投资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条款,获取融资方相应的补偿。
对赌协议从表现形式上,又可分为:股权调整、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等形式;从对赌内容上又可分为,对目标公司上市对赌;公司业绩对赌等。
鉴于对赌协议对投资方具有抵御、降低投资风险的优点,现在也被一些企业经营中作为员工激励的一种手段,那么公司与销售员工之间以特定销售量(业绩)作为条款签订业绩对赌协议(条款)是否具有合法性?
首先,从劳动法角度观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公司、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业绩对赌协议时,约定以员工自有资金作为押金或者当员工业绩没有达到对赌协议(条款)预设条件时,公司可以扣除员工薪资待遇等约定条款的,则该对赌协议(条款)可能面临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尤其是,当员工对赌失败时,如果公司把扣除员工最低工资或解除员工资作为对赌失败的惩罚条件的,则面临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对赌协议自始无效。
其次,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和融资方双方的地位应当是平等主体。但是,当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对赌协议中,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这就决定了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就这一点来说,也不符合契约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的要求,因此,从协议主体平等性的角度考察,公司与员工之间对赌协议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对赌协议效力问题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涉及该部分内容的规定主要是《九民纪要》第条,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时,目标公司不得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主要是对典型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规定,至于实践中出现的,被引申到企业经营中的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业绩对赌问题,尚未涉及。
总之,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外来引进的投资途径之一,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该类协议的合法性,因此,实务中,在新的场景中对其进行引进应用时,必须以协议的合法性为前提,首先要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也要关注对赌协议的经济风险,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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