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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合同,涉7.7亿元IPO对赌协议无效!法院这样判 ♂
涉.亿元对赌协议无效!法院这样判
南方财经法律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近日,上海高院认定股权投资私设对赌协议,约定“上市后回售”条款无效的案件,引爆股权投资圈的敏感“神经”。
协议为何被判无效?此案将影响几何?
硕世生物是一家做体外诊断试剂、配套检测仪器等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公司有核酸分子检测试剂等产品。
据公开信息显示,年,房永生、梁锡林出资成立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以此为持股平台,持有硕世生物股份。
年月,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南京高科系”)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 余万元,认购价款为 个亿。
同时,南京高科系与硕世生物的实控人签订了“对赌协议”。按照对赌协议内容,在硕世生物上市后,南京高科系可向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发通知要求在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年月,硕世生物登陆科创板,紧接着面临新冠疫情爆发,硕世生物股价一度飙升至元/股以上,而其当初发行价仅.元,暴涨将近倍。
年月,南京高科系发通知要求回购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
其中,高科新创持有 .%合伙份额,对应已发行 余万股;新浚一期持有 .%合伙份额,对应已发行 余万股。
当月,硕世生物盘中股价最高为.元,回购金额总价高达.亿元,南京高科系仅用年就取得了倍的超额回报。
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则认为,当初签订的合伙协议在硕世生物时已事实清理无效,不同意南京高科系的请求。
南京高科系于年月日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绍兴闰康、房永生、梁锡林按其持股数量及以通知之日前个交易日硕世生物股票收盘价均价为单价,连带支付南京高科系回售价款。
诉请支付南京高科系合计将近.亿元。
年,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驳回南京高科系的全部诉讼请求。南京高科系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今年月,上海高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案涉对赌协议属于与市值挂钩的,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这意味着,硕世生物隐瞒了对赌事项,取得了上市资格。
在年月,上交所对硕世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中介机构予以纪律处分监管措施。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胡宇翔对记者说,在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交易中,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存在无效的可能性,但未必一律无效。
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第一,本案的回购价格是与股票市值直接挂钩。第二,本案的对赌回购条款是股价越低对回购方(即实控人)越有利,因此实控人有动力做低股价,而做低股价对于大多数股民是不利的。第三,本案中,法院结合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走势图,表示“不排除在二级股票交易市场存在人为操作股票的可能”。
在这份判决中,无疑体现了司法审判与监管趋同性—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胡宇翔表示,本案对于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回购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均会受到影响。影响有四个方面:其一,签署类似条款的回购方(实控人)将愈发倾向拒绝履行该条款—等待法院的判决。
其二,投资机构可能会重新设计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回购条款,比如从直接挂钩改为间接挂钩,从与股票市值挂钩改为与净利润等其他指标挂钩等。
其三,资本市场领域有违规嫌疑的抽屉协议都可能面临一定的效力争议。
其四,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可能会将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仲裁,期待仲裁机构比法院更加尊重合同效力。
硕世生物近年来股价飙升,财务数据更是体现了其一路“高歌猛进”。根据硕世生物年报显示,年底硕世生物的营收为.亿元,而年则实现营收的倍增长,达到.亿元。年较上一年度实现.倍增长,年营业收入共计.亿元。相比年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年更是实现倍增长。
硕世生物的股价曾一度飙升至元/股以上,硕世生物的成功因疫情快速堆高了市场的预期,而随着圣湘生物等上市,硕世生物的股价回归理性,年月日,硕世的股价已经回归至.元/每股,月日,硕世生物开盘价为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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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合同,熟悉的“对赌协议”背后,隐藏了什么? ♂
熟悉的“对赌协议”背后,隐藏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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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要:
对赌协议,人们常常将其理解为商业中的一种特殊期权形式。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会进行某种约定。若约定的条件成就,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若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则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这种投资方式在对创业型企业或成熟型企业的投资中,屡见不鲜,现实中亦存在大量的成功应用案例。那么,在这种熟悉的投资形式背后,又隐藏了什么法律要点呢?今天,扬远律师以一则工作中的咨询案例,给大家简单导入一二。
基本案情: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 年,注册资本 万元。陈某是其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且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年上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及其股东洽谈,增资入股,约定如下事宜:公司出资 万元,向公司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为 万,其中 万元由公司持有;公司承诺五年内完成上市,每年向公司分配利润不低于万元,且每年公司的利润增长率不得低于%;若公司未能按约定向公司分配年度利润,需要以自有资本向公司弥补。若最终公司未能如期上市,则应以年化%的成本回购公司持有的股权。
律师解答:
陈某:因近些年来疫情影响,公司偶有亏损,未能实现双方约定的利润增长目标和按时分红要求,公司作为我们公司股东,不顾实际业绩,每年都要求确定性的回报,我们之间的这种业绩补偿条款是否有效?
扬远律师答:你们之间的这种增资入股约定是属于发生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在你们双方的具体约定中,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法定无效事由,因此,双方之间关于业绩补偿的条款当然是有效的。你不能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条款约定为由,主张彼此先前的约定是无效的。
陈某: 年,我们公司业绩不佳,亏损了万,账面资金仅剩 万元。对方要求公司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万元。是否合理呢? 如果不答应,对方起诉公司,该怎么办?
扬远律师答:公司作为投资方,请求你们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法院会根据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若贵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根据你的描述,年贵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符合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主张,公司是可以拒绝的。当然了,若日后贵公司有盈余的利润足以补偿投资方时,公司再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你们是应当支付的。
陈某:最近几年,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对外也欠下了较多的债务,先前双方约定的五年上市目标恐难实现,若届时公司要求我们对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
扬远律师答:贵公司对回购的股权应当进行注销,并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外部的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若外部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或是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是有权要求贵公司对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扬远律师温馨提示:
商业环境中的对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控人“对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二、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日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以上是对赌协议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识,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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