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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对公合同,一个案例告诉你签订合同、对公转账的重要性 ♂
一个案例告诉你签订合同、对公转账的重要性
签订合同、对公转账的重要性!
【场景案例】
年月,甲工程公司早在年月购买建筑材料获得的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其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虚开发票。按照税法规定,税务稽查部门要求该公司不得税前列支有关购货支出。因此,该公司的应纳税额大幅增加。
原本该公司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规定其年度的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万元。
而当万元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税前列支成本后,该公司年度不能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由万元增长至万元,需补缴税款万元。
“我们公司真的购进了万元建筑材料,是通过包工头代购的,材料款用现金支付给了包工头,货已送到工地使用,只是仓促中没有签订合同,难道就因为无意中收到了问题发票,这些实际发生的成本就不能税前列支?”甲工程公司负责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感到不解。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向其解释道,并非所有问题发票对应的支出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对照相应政策来看,甲工程公司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且因上游企业失联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的情形,要想税前扣除有关成本,须按要求提供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由于甲工程公司的有关交易支出是以现金支付且未签订合同,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证明支出真实性必备资料中的第二和第三项,所以不能税前扣除(具体材料要求见【政策】)。
【风险】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由于接收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相关成本无法税前扣除,致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出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仅无法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补缴税款。
实务中,在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因为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而取得失控发票。一般情况下,异常凭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企业如不慎未发现发票有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到将被要求做纳税调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
但是并非所有问题发票对应的支出都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汇算清缴期后可以在税务机关告知的期限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像案例中甲工程公司一样,遇到对方因注销、撤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具体资料可参考如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包括对方注销的证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协议以及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等,案例中甲工程公司因在业务发生时未签订合同,并且材料款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不满足必备的证明支出真实性资料的条件,导致该项支出无法扣除。
因此提醒纳税人,业务发生时务必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以非现金的方式付款,并且要保存好付款凭证等证明资料,这样才能在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况下,避免销售方因素带来的风险。
【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的非工业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有所调整,财税[]号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来源:办税服务中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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