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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子要求分配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村里称没有资格,法院判了
明明是农民身份,生育的两个女儿也是农民,却一直不被当地村委会承认,后来承包了亩多地被征用后却拿不到安置补偿款,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某家河村村民张某芬的遭遇颇为传奇。张某芬,女,年生人,与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某家河村的白某某结婚后,户口也落在了该村,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分别是年的白某和年的白某。白某某是城镇户口,张某芬和两个女儿是农村户口。#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年月日,某家河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的第三条规定:包干到户后至今新迁入的外来人口,且已定居在本村的,可以参加分地,但以该户分地人口每人向村缴纳五佰元公益负担后方可参加分地,含迁入女婿。张某某和两个女儿没有缴纳元公益,没有取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
年月日,某家河村与白某某签订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编号:-号),承包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同日,白某某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承包方全称辽阳市白塔区铁西街道某家河村委会,承包方代表姓名白某某,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土地用途为种植业,承包地总面积.亩,承包地地块数为,地块名称为老达坟,面积.亩,等级,地类耕地,东至张学芝、西至邹世亮、南至组地、北至道。
年,张某芬家庭承包经营的.亩地中的.亩土地被当地政府征收,补偿款是每亩地万元。但是,村里一直不给张某芬家庭承包土地的补偿款。村里称,白某某是城镇户口,年签订的年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年月日,当地政府作出辽市太政信复[]号复查意见为:张某芬家庭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属于某家河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得到村里发放的土地补偿款。
张某芬和两个女儿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给付其承包土地.亩的征地补偿款及利息,共计,.元(其中占地补偿款,元;利息,.元)
某家河村承认当庭承认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征收。村里提供的年月日会议记录上写着:……每亩补偿万元……土地补偿款村里提留%……。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对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某家河村与白某某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且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拥有被告处户籍的白某某妻、女即张某芬母女三人取得了某家河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证指向的土地被征收,张某芬母女即可主张土地的征收补偿款,且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被告逾期付款利息,可以确认起算时间为年月。
某家河村辩称白某某系城镇户口,故与其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无效,但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凭证,现经营承包权证仍处于有效状态,村里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村里抗辩的“张某芬和两个女儿自愿放弃缴纳公共积累元,没有资格参加分地”,但实际情况是被告与白某某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白某某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审法院判决: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某家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张某芬和两个女儿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元为基数,年月至年月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年月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某家河村上诉称:张某芬和两个女儿不属于某家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家河村在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于年月日制定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其中第三条规定“包干到户后至今新迁入的外来人口,且已经定居在本村的,可以参加分地。但以该户分地人口每人向村交纳五百元公益负担后方可参加分地”。由于张某芬和两个女儿自愿放弃缴纳公共积累,按《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规定,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某家河村与张某芬和两个女儿的亲属白某某签订的《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张某芬和两个女儿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该合同表面看是用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制式签订的合同,但实质上并不是土地家庭承包。因为白某某不是本村农户,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因此,白某某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合同所承包的土地是.亩,不是张某芬和两个女儿所诉的.亩。
张某芬和两个女儿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某家河村所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针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而制定的,即土地补偿费万/亩、村提留%,前提是土地补偿费只分配给属于某家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张某芬和两个女儿不属于某家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资格。
张某芬和两个女儿已经得到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所诉求的是要求得到万/亩的土地补偿费。原审判决将土地补偿费混同于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张某芬和两个女儿称是占地补偿款)是错误的。人民法院无权判令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张某芬和两个女儿。某家河村所制定的分配方案,并不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是村民自治权范畴,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二审法院认为,白某某就涉案土地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指向的土地已经被征收。年月日,当地政府作出辽市太政信复[]号复查意见,其中载明复查结果为:张某芬和两个女儿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属于某家河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得到村里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上述复查意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某家河村会议记录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判决某家河村给付张某芬和两个女儿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元并无不当。
年月日,辽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家河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中,张某芬和两个女儿农村户口却被某家河村村委会剥夺了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主要原因是没有向村里交纳五百元的公益。其次,张某芬丈夫白某某代表家庭在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被村里认为无效,白某某不是农村户口。但是,白某某是代表家庭签订的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张某芬和两个女儿是家庭成员。
一些地方农村村委会的法律意识不强,违法限制一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向村里交元公益作为村民承包土地资格的做法,肯定不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农村基层组织自治权利,但是这种自治权利不能违法其他法律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一些农民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这是农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各种利益纠纷就逐渐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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