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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分户协议,宅基地、土地的继承,跟分户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会不会受到影响?
2、分摊协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最高院:参与分配的债权包括利息
分户协议,宅基地、土地的继承,跟分户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会不会受到影响? ♂
宅基地、土地的继承,跟分户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会不会受到影响?
在农村,经常会出现一些分户分家闹得不可开交的现象,说白了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兄弟较多的分家分财产,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兄弟反目,仇深似海!
宅基地、土地的继承,跟分户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会不会受到影响?分户跟宅基地、土地的继承之间存在什么的关系?这其中会涉及到很多种情况,我们要分别看待!
一、宅基地的问题
、户口还在本村
兄弟一人若只是跟父母分户,但户口还在本村的情况:身份还是属于本村集体中的一员,关于村里面的一些待遇还是可以正常享受,目前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若跟父母分户之后,你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你可以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
若不符合申请条件,但父母名下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可以满足分户后的建房需求,虽然名字不是写的自己,但是父母百年之后你可以理所应当地继承房屋,父母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到你的名下!
兄弟多人还存在兄弟多人分户的情况,那么分户一般是需要签订分户协议才可以生效,要明确自己所分得的财产和土地面积等!
至于今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就要按照当初分户的协议进行,也可以兄弟几人自行商议如何将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合理分配!
、户口迁出本村成为城镇户口
分户之后迁出本村成为城镇户口,按照户口性质来说关于村里的一些福利待遇是没有资格享受的,除了继承父母的合法权益外!
若变为城镇户口父母名下的房屋是可以合法继承的,但是由于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人员,宅基地土地无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出租、转让等,但是不可以改建或者扩建,只可以翻修!
二、土地的问题
、户口还在本村
若户口还在本村的话,属于村集体的人员,村里别人可以享有的待遇你也会有!对于父母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你可以依法继承和使用,而且可以变更承包经营权证书,将土地过户到你的名下。
分户虽然你没有分得承包地也没关系,在父母百年之后父母的土地你可以优先承包或者说是继承使用(村民也都知道那是你家的承包地,都会同意让你承包的。)
、户口成为城镇户口
若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不属于村集体的一员,那么你享有的一些政策待遇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父母去世后但承包地还在承包期内,你还可以耕种和流转直至承到期到期,那么承包期限到期之后村集体有权收回你继承父母的土地经营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的司法解释,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都是“农户”,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身份才能拥有,而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私产,可以继承,因此村民通过继承房屋进而变相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和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是可以继承承包收益。
总之,分户跟今后宅基地、土地的继承有着很大的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对继承会受到影响!城市户口跟农村户口的社会福利很多地方是不一样的,同样是继承关系,使用权上受到法律限制就不一样。
宅基地、土地的继承,跟分户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会不会受到影响?因为自己一天天长大,父母一天天变老。总感觉到土地宅基地不在自己名下,万一那一天有个什么,集体给收回去,岂不是自己亏了?其实这个担心也是有道理的,对于农村自己应有的政策福利享受一定要熟知。
目前“三农”问题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农村在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各项惠农政策也会随着农村的发展而相继出台,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对农民的新政策要实时跟进!以免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分摊协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最高院:参与分配的债权包括利息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最高院:参与分配的债权包括利息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
本案中,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仅计入各债权本金,而未将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入债权数额按比例参与分配。故,该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厦门中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仅以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案号:()最高法民再号 裁判日期:..
需要注意:上述判例观点为,参与分配的债权首次分配仅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不包括迟延履行的利息。若分配后有剩余的,则迟延履行的利息再进行分配。江苏高院的观点与此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参与分配程序中,应当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尚未受偿的债权数额为基数进行分配;分配后有剩余的,以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基数进行分配。各债权人达成分配协议的,按照该协议进行分配。
但是,北京高院认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中的全部债务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执行规定》第条中,“全部财产”是指主持分配的法院控制了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全部债务”是指申请参与分配并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债权之和(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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