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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工期合同,「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如何分担责任,如何进行举证?
工期合同,「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如何分担责任,如何进行举证? ♂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如何分担责任,如何进行举证?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如何分担责任,如何进行举证?
景宁石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景宁石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石印山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
八方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景宁石印山居住小区(区)工程的建设项目,并于年月日,与石印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石印山公司将景宁石印山居住小区标段所属建安、装饰及相关室外附属工程发包给八方公司建设施工,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天,合同价款为固定价元,并对合同外价款的调整方法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作了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石印山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工预预付款万元,每幢及每层结构完成天内各付%,第六层结项并通过主体验收天内付%,竣工验收后天内付总造价的%,余款在结算审计通过后天内支付(留%保修款,分两次退回给八方公司,一年保修期满天内退回%,五年保期满天内退回%);竣工结算为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石印山公司收到八方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对八方公司未能向石印山公司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算不能正常进行的责任承担作了约定;质量保修中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费用承担等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同年月日,双方又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建设工程综合费取%;暂定价取值标准和依据作了约定;水电安装工程范围根据联系再定,计取值等相关问题依据浙江省定额为基础,再协商确定;其他建筑材料原则上为固定单价,市场变化幅度在正负%以外,予以调整;信息价以景宁县为准,云和县与丽水市信息价为辅;八方公司必须在年月日之前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石印山公司原因顺除外),否则按每延误一天罚款万元,每提前一天奖元等事宜。
年月日、月日,石印山公司分别向八方公司发出开工报告,年月日,八方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月日整体工程竣工并经验收为合格。年月日,八方公司将景宁石印山居住小区标决书一式三份共三本交石印山公司。嗣后,石印山公司将讼争工程委托丽水市处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年月日该单位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石印山公司为石印山居住小区的项目建设支付电费.元,水费.元。年月日、月日、年月日,石印山公司分别致函八方公司,要求八方公司派员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年月日,八方公司反馈石印山公司,由石印山公司先行维修,再派员处理。石印山公司为此于年月,年、年月分三次织人员维修,并支付维修补漏费用共计元。年月日,八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印山公司支付工程款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石印山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八方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元,垫付水电费及修理费计.元,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万元。
【裁判主旨】
一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八方公司是否存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日期开工报告为准,无具体开工日期,《补充条款》中约定年月日完成主体结构不合理,应按定工期天计算。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有联系单为凭,因工程量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因政策处理影响施工等。
最后,工程竣工验收时,石印山公司未提出工期延误的主张,应视其认可八方公司按时完工。
综上,八方公司承建的工程应确定按时完工,不构成违约,石印山公司反诉主张八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石印山公司反诉八方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判决:一、由八方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石印山公司工程款.元;二、驳回八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回石印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原判决八方公司不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错误。、关于工期即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八方公司对该约定未提出任何异议,而原判却以认为《补充条款》中约定年月日前完成主体构不合理,故不能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的依据,显然有违契约自由精神。.年月日、月日工程开工,年月日主体结构完工,年月日整体工程完工。八方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工期天,完成整体工程逾期天,该违约事实清楚,因此,八方公司应依约承担每逾期一天支付万元即万元的违约责任。但原判认为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顺延之情形,该认定仅仅系八方公司的陈述,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八方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关于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的问题。根据《补充条款》约定年月日前完成主体部分,该约定有缺陷,因为没有开工日期,所以无法执行。主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要以石印山公司出具的书面开工报告为依据,而本案工程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发出开工报告,存在特殊性工程施工后,石印山公司已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八方公司,表明八方公司工期没有违约,且在工程施工中有大量设计变更、台风影响及村民阻挠等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影响,因此,原审认为工期没有逾期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八方公司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石印山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工期为开工之日起天,八方公司在年月日前完成本区域全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从本案事实来看,双方订立《补充条款》的时间为年月日,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而石印山公司发出的开工报告的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和月日,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八方公司曾多次受到当地村民阻绕无法进行正常施工等情形,主体工程未完工并非八方公司的原因所造成,因印山公司仍要求八方公司按约完成主体工程,显然不合理。故石印山公司提出要求八方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请实体处理得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工期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指应承担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工期延误是因为很多原因造成的,有发包人的原因、有承包人的原因、有第三人的原因、也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的原因等。在本案中,八方公司多次受到当地村民阻扰无法进行正常施工、工程量变更影响工程进度、政策处理影响施工等情形,主体工程未完工并非八方公司的原因所造成,石印山公司仍要求八方公司按约完成主体工程,显然不合理。因此,导致逾期的责任应当石印山公司承担。
工期合同,合同管理中关于进度和工期的相关解释 ♂
合同管理中关于进度和工期的相关解释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 施工进度计划
..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第个可索赔利润)。
.测量放线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期延误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个可索赔利润):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提前竣工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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