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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签订空白协议后,发现征收程序违法?法院:撤销协议
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某县有一处房屋。年,骆某的房屋因城市道路项目建设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县政府委托拆迁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征收及补偿工作。
自年下半年开始,拆迁公司就开始动员骆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补偿较低,骆某一直未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
年月,拆迁公司找到骆某,向骆某承诺,如果骆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可以给骆某安置地的第一排并给奖励费万元。在这种情况下,骆某签订了空白协议,协议书没有加盖县政府公章;
骆某签字以后,拆迁公司将协议全部收走,自始自终未给骆某协议原件。当骆某向拆迁公司索要拆迁协议原件时,拆迁公司以还未盖章为由,多次推脱。
经过调查,县政府是在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对骆某的房屋进行合法的评估程序的情况下与骆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骆某认为,县政府的房屋征收程序严重不合法,而且房屋拆迁补偿费太低、显失公平,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二、被告答辩县政府答辩:
、骆某已经签订拆迁协议书,骆某对协议是认可的,并且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
、县政府曾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公告内容明确了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调查时间、调查要求等事项;县政府的征收程序合法。
三、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予撤销?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报请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获得批文后才能实施征收。此次征收项目获得批准的时间是在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县政府的征收程序是违法的。
第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格式化的协议书,县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前充分告知协议内容后再予以签订,签订后也应当及时送达骆某原件,但是拆迁公司和县政府仅签订空白协议就收走,一直没有给骆某原件,县政府的这一做法是不对的。
第三,房屋评估报告是认定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是骆某与县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县政府并没有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四,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县政府给骆某的补偿价格偏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与骆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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