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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更夫合同,劳动者主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更夫合同,劳动者主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
劳动者主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基本案情:(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郝某某于年起在中心小学从事更夫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值班、值宿、开门、锁门、打扫卫生及做一些零活。年月日郝某某与中心小学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至年截止,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郝某某、中心小学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签订雇佣合同。合同中明确被雇佣者不享受双休日、节假日带薪休假,也未提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郝某某在中心小学工作期间工资低于省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郝某某自年至年,在中心小学处工作期间,应知道其工资低于省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但这期间均未提出异议。中心小学认可年月日前郝某某除吃饭时间外均在学校,包括休息日及法定假日,但辩称其工作之外可自行活动,不受约束,每日工作不会超过个小时。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中心小学陈述郝某某至今仍在其学校从事更夫工作。郝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没有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为年月。
省年月日至年月日最低工资元/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最低工资元/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最低工资元/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最低工资元/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最低工资,元/月,年月日至年最低工资,元/月。郝某某年-年每年的工资分别为,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诉讼请求:
.请求中心小学立即给付郝某某年至年共计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期间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等工资共计人民币.元;.为郝某某补交年至年期间共计年的各项社会保险;.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心小学承担。
争议焦点:
.郝某某主张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故年月至年月日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之规定,郝某某应当知道其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未能及时主张权利,致此期间的诉请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郝某某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年满周岁,即于年月日与中心小学的劳动关系终止。故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郝某某于年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在此期间,郝某某按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尚欠工资的请求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应予保护。故中心小学应给付郝某某此期间按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元。
.关于郝某某主张中心小学给付年月至年月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假日期间工作工资。因郝某某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质,工作强度不高,故不应采用标准工作时,郝某某从事开门、锁门、打扫卫生、做零活以外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加班,而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及学生并不在校。此外,郝某某与中心小学签订的雇佣校工协议书中,约定郝某某不享有双休日、节假日带薪休假,郝某某对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是知情的,但并未提出过异议。故对郝某某主张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假日期间工作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郝某某主张年月至年月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郝某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没有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双倍工资的规定是为惩罚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本案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可分性,故郝某某的此项请求应另行申请仲裁。
.关于郝某某主张中心小学为其补交年至年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故郝某某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市新源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郝某某按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元。驳回郝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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