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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赋予协议,《民法典》合同编第528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
《民法典》合同编第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不安抗辩权行使及效果的规定。
法律为求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对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负担通知义务。法律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权利主张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必要。法律使其负即时通知义务,是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
通知的另一个目的在于,经过通知,便于后履行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充分的履行债务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消灭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行使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先履行一方发出通知后,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向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合同恢复履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先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产生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主张追究后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案例评注】
石某某与朱某、蔡某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朱某作为发起人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朱某共同注册成立金满地公司,对位于惠水县政务中心广场东侧、纸酒路南侧,占地总面积.亩、宗地编号为号的土地进行商住开发,金满地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原告占股份%,认缴出资额万元,朱某、蔡某某占股份%,原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金满地公司以招拍挂形式取得该宗地块的开发权日内,由原告代为支付该土地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及与本地块有关的全部税费万元,且办理土地使用证后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次付款金额万元,余下的万元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同时约定在金满地公司以招拍挂形式取得该宗地块的开发权日内,金满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朱某。
年月日,金满地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石某某、周某、朱某、蔡某某、周某、潘某某,其中石某某占%股份,认缴出资额万元(于年月日已交纳),周某占股份%(将其中%的股份转让给潘某某),认缴出资额万,朱某认缴出资额万元(年月前交纳,但直至年月日,被告朱某仅向金满地公司账户汇入认缴的出资额中的元),蔡某某占股份%(于年月日已交纳,并将其中%的股份转让给潘某某),周某占股份%,认缴出资额万元(于年月日已交纳),潘某某占股份%,至起诉时,被告朱某尚未将其认缴的万元出资额交纳完。
年月日,被告朱某以受股东周某的委托为名召集股东会(未见委托书),并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金满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因被告朱某一直未履行协议的约定,已严重违约,丧失商业信誉,故原告在会上反对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某,并要求被告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万元,但被告亦未履行。事后,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并提供价值相当于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同时承担违约金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严重违约,丧失商业信誉,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并提供价值相当于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于法有据。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发生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赋予合同相对方请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且也未禁止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被告朱某等股东并未在约定出资额范围内足额认缴出资,同时也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出资万元,故原告完全有理由质疑被告方的合同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提供担保。综上,基于维护合同、保障交易安全,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担保的主张有事实、有依据,也有利于双方取得信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予以采纳。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能如期履行协议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万元;本案系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相对方请求对方提供担保,等待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提供担保后,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合同继续履行,现合同尚处于履行中止阶段,并未解除,故原告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担保。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发生不安抗辩权情事的当事人对于能否履行合同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将来可能无法获得对待给付,面临巨大风险。此时,法律允许先履行当事人延期履行债务,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和恢复履行能力时,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提供担保后,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一方应该继续履行,以保障先履行方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严重违约,丧失商业信誉,原告符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担保。
本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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