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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协议,原创|都说干股无效,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 ♂
原创|都说干股无效,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
【案例导读】干股以不缴纳出资作为主要特征,但并不是说无需付出任何投入。公司的发展目标终究是以盈利为目的,无论是技术干股、还是信息干股、高管干股,相对应的都是一种人力成本的投入,干股可以理解为人力资源资本转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干股又分为公司设立时干股和公司设立后干股,干股协议作为人力资源的激励备受关注。
【法律咨询】萧女士咨询:我曾经在某大型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在某科技领域里有技术优势,李先生是我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的,他知道我技术背景后,提出由他出资,我提供技术的合作模式,我答应了李先生的提议。我和李先生签订了《股东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由李先生负责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万元由李先生负责,我以技术入干股,李先生占股%,我占股%。”
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记显示为李先生%,我占股%。公司在运营两年后,发展顺利,盈利多万,我向李先生提出分红,李先生却告诉我,出资全是他出的,我没有任何出资,无权要求分红,协议约定也是无效的。签订的股东协议书中干股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意见】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合法有效,有权要求按照股东协议书分配红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律师分析】公司法中对干股并没有规定,在注册资金充盈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是对公司内部管辖的一种特殊调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意思自治在股权分红及表决时也有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出钱,一方出力,非常普遍。
干股,其实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对知识和能力的合理评价,是资产雄厚一方对无资金一方谈判的结果,从公司的运营角度来说,公司的顺利发展,资金只是一方面,技术、人脉资源、管理能力对公司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在排除犯罪活动后,干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合本案例来看,萧女士与李先生在公司成立时签订《股东协议书》,对股权进行了分配,约定萧女士以技术入干股,李先生以资金入股,萧女士与李先生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属有效约定,应按照约定履行。
【律师建议】干股有多重形式,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赠与某些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士股份;第二,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赠与高管或者员工的股份;第三,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赠与公司技术人员股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权力干股是犯罪行为。
干股由于其本身未出资,在法律上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因此建议,干股股东应当第一时间签订《干股协议》,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理论延伸】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把干股协议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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