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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钢材协议,【以案普法】出售钢材未签订合同,买方拖欠货款,法院能否支持?
钢材协议,【以案普法】出售钢材未签订合同,买方拖欠货款,法院能否支持? ♂
【以案普法】出售钢材未签订合同,买方拖欠货款,法院能否支持?
近日,乐东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因改造工程施工需要,向唐某购置钢材,唐某根据张某的要求将钢材送至指定的工地上,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唐某提供的《欠款单》、《送货单》上签名确定张某收到购置的钢材数量和钢材价款共计万余元。之后,张某陆续向唐某支付了万余元,尚欠付唐某货款万余元,后唐某多次催促张某支付剩余货款但均未果,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认为,张某向唐某购买钢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交易过程中所形成了《欠款单》、《送货单》后,双方也在《欠款单》、《送货单》签名,对张某所欠货款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唐某已按约定向张某供给钢材,张某应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张某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乐东法院对唐某要求张某支付拖欠货款万余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实事有送货单、欠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提醒大家,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书面的合同,并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撰稿:王程弘
编辑:刘涵婧
审核:纪莉莉
钢材协议,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代理词 ♂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原告代理词
陕西XXX物资有限公司诉
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原告陕西XXX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显争律师担任陕西XXX物资有限公司诉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XXX物资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刚才的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真实、有效的型材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型材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原告与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于年月日在西安市长安区签订编号为“---”的《型材买卖合同》,双方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计量方法、交货时间及方式、验收、货款结算与支付、甲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其他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这些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原告给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供货义务,并开具了相应货款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通过原告提交的年月日《对账单》、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资对账单》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资对账单》可以充分证实,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原告总计向XXX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吨,含税金额为.元。原告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给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份,金额为.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给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份,金额为.元;两项合计金额为.元。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累计付款.元,尚欠.元一直未予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已向二被告全面履行型材交付义务,二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元型材货款,二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型材货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元。
、二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约定宽限期,同时约定迟延付款利率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这样明显使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以活期利率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因被告迟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予以调整。
原告与XXX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于年月日在西安市长安区签订编号为“---”的《型材买卖合同》七条第六款约定“如甲方出现经济困难,乙方同意给与乙方个月付款宽限期,再次宽限期间内部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第十条约定“甲方(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未支付货款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后的次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该两项条款均为格式条款,是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被告的不平等约定。首先,宽限期的约定,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无效。其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不合理,该计算比率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原告所供被告型材占用资金量大,原告所供二被告型材都是原告通过民间借贷(注:利率为.分/月)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故而二被告的迟延付款行为导致原告会额外付出很多成本。由于该违约金的约定计算利率过低,不足以弥补原告因二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给原告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之规定,原告就被告的迟延付款金额的利息计算方法,要求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即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元型材货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 根据《型材买卖合同》之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元型材货款,二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型材货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元。
综上全部所述,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使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代理人:张显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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