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含税价,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含税价支付货款,法院支持
案号: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冀民初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木材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本院依据《木材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并结合份销售清单载明的数量可以确认,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购买原告的木方、清水模板,合计不含税材料款为元。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前付清上述材料款,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未能依约付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立即给付上述材料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按照含税价.元给付材料款问题,本院认为,依法纳税系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原告接收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给付的材料款,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发票并照章纳税。
虽然原告与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对于税费由谁负担没有约定,但原告向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所载的增值税额将作为受票方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据此可以认为该增值税税款,是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税收利益。
因此,在双方对税费由谁负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实际负担增值税税款符合公平原则以及行业惯例,故被告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按含税价款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含税价款.元给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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