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还迁房屋义务
一、基本案情
为保证区重点项目散煤治理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被告街道经测量,确定了村区号增号房屋含主房.平方米(砖混结构),并认定房屋权利人为本案原告范某洪。后经协商,原告和被告、第三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书》号。
对以上房屋结构和面积进行了确定,并在第四条约定“房屋置换:待还迁住宅楼完工,具备入住条件后丙方持本协议,按有关政策进行选房并签订房屋置换协议”。
另查,《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对村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可以享受人均平方米政策核算还迁面积、选房的户型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再查,任某俊、范某靖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范某洪、范某义、范某芳、街道,要求撤销涉及区号房屋的协议。该案中查明,范某洪与任某俊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范某靖。范某洪与范某义、范某芳系兄弟姐妹关系。
市区街道村区号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在房屋测量勘丈表中载明的产权人系范某义。范某洪、范某芳及村委会均认可该房屋产权人系范某义。年月日,街道、村委会与范某义就区号房屋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该区号房屋在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上载明的户主是范某洪,任某俊、范某靖均在户口簿上。后我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任某俊、范某靖的诉讼请求。
被告自述范某洪家庭有效人口是人,包括原告范某洪及其妻子任某俊、女儿范某靖。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其妻女多次找到街道城建办,认为协议认定的房屋位置错误,阻止街道为范某洪还迁,且范某洪亦无法按照政策要求提供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原告观点
原告系市区××街××村村民,在村里有坐落于市区平房间。年月日,被告、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号《协议书》,确认被告、第三人拆迁原告上述房屋有效置换面积为.平方米,将来置换示范镇二期住宅楼。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并向原告支付了拆迁费和部分租房费。现在将要选房,但被告以原告房屋存在争议为由,不让原告选房。
原告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履行,被告不让原告选房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责令被告、第三人履行原、被告、第三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号《协议书》,依法按照拆迁政策给付还迁房屋;.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三、被告观点
、被告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涉诉协议系落实区散煤治理项目,被告为落实上级政府指示,保障该项目顺利实施,与原告签订本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租房费及相关搬迁奖励。
、原告与案外人任某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生育一女范某靖,任某俊、范某洪于年月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该二人、范某靖在一个户口本上。年月日,任某俊、范某靖与范某洪、范某义、范某芳就涉案协议曾向贵院起诉,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故原告家庭存在内部纠纷,被告有权提出履行抗辩。
、原告范某洪无法按照政策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拆迁还迁协议、还迁安置认定表、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到场办理,现原告范某洪因家庭内部矛盾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被告有权拒绝履行。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观点
范某洪及其妻子曾找过村委会,其内部有家庭矛盾,女儿和妻子对于区号房屋有争议,始终没有解决。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为落实散煤治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安排,与原告和第三人签订协议书,并在前期经过了勘丈、认定,并无不当,具有相应的依据。原告其他家庭成员虽然认为涉案协议房屋和其他协议涉及的房屋认定权利人错误,但原告其他家庭成员的该项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亦没有确实证据证实该项错误,且该项错误已经到达必须重开行政程序的程度。因此,涉案协议的约定应当得到履行。本案中,三方约定了房屋还迁按照政策办理,且被告发布的《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对政策予以了明确,故被告应当按照《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确定的规则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原告虽因家庭原因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不符合上述政策问答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被告亦可要求原告采取措施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相应情况,且本案被告已然了解原告家庭情况,更不能因此拒绝原告要求履行协议、给付还迁房的请求。
对于原告的家庭内部矛盾,不构成被告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但考虑到政策可能涉及原告妻女利益,为了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建议被告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向利益相关方发出通知、告知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保护原告及其妻女的合法权利。
综上,被告不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和政策规定,继续履行还迁房屋的义务。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范某洪按照《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确定的规则继续履行《协议书》号约定的房屋还迁义务。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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