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具有法律效力吗?小包拯带你看
甲与乙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前半个月,甲乙通过电话将交货地改为乙在处的仓库。
交货前三天,处的仓库突然起火,但甲已经为合同履行做了准备。
现甲主张合同已经更改,但乙认为仍应以原合同的地为履行地,
此时究竟应当以哪一份合同为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其次,如果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主从合同都应遵循主合同的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只有在合同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时,口头变更才有效力。
最后,合同签订后,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变更合同。但在实践中,为避免纠纷,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防止因为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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