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存笔误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近日,桂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因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写欠条时无意间把债权人的名字写错,事后又不认可债权人曾出借过该笔债务。于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法官经过审理,认为“误载不害真意”,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败诉,承担还款义务。
年月日,谢某向刘某云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我(谢某)今天欠刘某蓉同志肆仟元整(元)。署名:谢某,年月”。事后,谢某认可了该欠条为自己所出具,但矢口否认欠条中署名“刘某蓉”之人是刘某云,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欲以此对其负有的还款义务抗辩。刘某云要债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当地方言较重,“云”与“蓉”的读音在当地相近似,亲戚朋友间误把刘某云名字中的“云”写成“蓉”是常有之事;且谢某认可欠条为自己书写,又未能提供证据明证欠条中的“刘某蓉”另有其人并真实存在。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真实意愿,只因一方当事人将名字写错,双方都认识到是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了合意,可按“误载不害真意”规则,确定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最终,法院认定欠条中的“刘某蓉”所指向的就是案件原告刘某云一人;债务人谢某向债权人刘某云的借款元至今未还。
【法官说法】“误载不害真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若受领人认识到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则因真意一致而被排除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领域之外。也即是如果经由解释,可以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仅仅是写错了、说错了,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也应当按照其双方一致的意思,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上述案件中,债务人在书写欠条时误将“刘某云”写成“刘某蓉”,虽在意思表示过程中用错了字,但可以确定当事人就书写之时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误载不害真意”,其合同中文字错误可经由解释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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