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不能因为聘用合同内容有分歧便将职工的人事关系解除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签署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及职工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事业单位与其所聘用的人事编制人员之间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协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双方就聘用合同内容产生分歧后,双方均有义务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作出努力。
二、案件详情:
原告:
年月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聘用合同书》上签注“此聘用合同书内容与事先领导谈话决定不符,且我就此申请解释的信访未回复。”根据被告“签注”的具体内容,充分说明了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因此上述合同至今没有生效。年月日,原告给被告送达了《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的人事关系的通知》是无奈之举。因被告无理要求,导致原、被告无法签订《聘用合同书》,原、被告处于事实聘用关系中,权利义务均无法确定,故原告作出上述决定终止原、被告间的事实聘用关系,合法合理。年月日后,原告无义务支付被告工资。在此之后,被告未从事原告交付的工作,也未尽到一个员工从事正常工作的义务,故原告不应支付工资。现原告不服人事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原告下发的《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有效,不同意恢复双方的聘用关系;、不同意支付自年月至年月被停发的工资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的行政部部长本来已经就工作岗位问题商妥。然而,直到年月日原告并没有与我进行协商,也没有签订合同。年月日及月日原告向被告下发了签订合同的通知书。要求被告在年月日签署合同书和聘用书,被告在签名下方的空白处对双方商谈新学期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的情况进行了标注,是为了事后持此证据向上级反映情况,该标注并没有改变合同内容及条款,签字即表示同意合同内容。然而,事后原告以被告拒签为由,解除人事关系,是违法的。在解除通知作出之前被告就已经向东城区教委提出信访诉求,教委给被告进行了信访回复,要求原告主动与被告联系,签订新学期的聘用合同。然而原告没有按照东城教委的信访决定执行,反而解除被告的人事关系。此外,年月日起,原告停发被告工资,停止分配工作,取消被告一切福利待遇,系违法行为,因此原告应当支付工资。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人事仲裁裁决结果。
三、法院审理查明:
姚瑶于年月入职地坛活动中心,任教师。姚瑶在年月至年月期间工资标准应为:基本工资元、绩效工资元另加奖励。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地坛活动中心自年月日起未再支付姚瑶工资、双方每年月重新签订聘用期限为一年的合同。
年月日姚瑶曾向地坛活动中心签署应聘意向书:“自愿应聘一切工作”。地坛活动中心于年月日向姚瑶发出聘任通知书:根据《聘任合同制》相关规定,经单位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年月日起,聘用您为单位项目部教师,完成项目部大型活动及名学生的计算机招生教学工作,并按照相应待遇发放工资。请您于年月日向单位项目部刘×部长报到并办理相应的交接工作和签订聘用合同等手续,特此通知。年月日地坛活动中心再次向姚瑶发出聘任通知书,督促其于年月日向单位项目部刘×部长报到,并办理相应的交接工作和签订聘用合同书等手续。年月日姚瑶向东城区教委提出信访,反映其与地坛活动中心的纠纷。年月日,姚瑶在地坛活动中心向其发放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乙方签字处写下注:此聘用合同书内容与事先领导谈话决定内容不符,且对我就此申请解释的信访未回复。同日,姚瑶在地坛活动中心向其发放的《教师岗位聘用协议书》的乙方签字处写下注:此教师岗位聘用协议书内容与事先领导谈话决定内容不符,且对我就此申请解释的信访未回复。其中,《教师岗位聘用协议书》的岗位职责第项写道:热爱青少年校外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承担项目部教师及计算机教师任务,完成项目部大型活动及名学生的招生教学工作(至年月日招满即可),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比赛、评比、参展、演出及其他等活动。年月日,地坛活动中心向姚瑶发出《关于督促姚瑶同志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函》上载:……在年月日、月日,单位相继向您发出聘用通知,要求您尽快向项目部报到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明确告知您,如果在年月日之前仍未签订合同,则视为拒聘,单位将按照您自动离职处理。您虽于年月日来签订合同,但一再声称是被迫签订的。而单位从来没有强迫过任何人,包括你在内。假如您仍然坚持这份合同是在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即使签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单位不能与您签订该种合同。……给您三天时间考虑,截止到年月日上午:,如果您同意,请签署和其他同志一样的合同文本,不能随意添加任何超越其他同志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如果到期您仍不签署合同,单位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年月日,姚瑶就上述督促函向地坛活动中心发出回复:……本人坚持已签署的聘用合同书和教师岗位协议书有效,不再重新签字。年月日,姚瑶再次向东城区教委提出信访,要求东城区教委查清事实。同年月日,东城区教委信访办就姚瑶的上述信访作出回复。
年月日地坛活动中心向姚瑶作出《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在我单位于年月日向您发出“关于督促姚瑶同志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函”之后,您一直未与我单位签署聘用合同(即上述函中所指“签署和其他同志一样的合同文本”)。此属于不愿意签署聘用合同的行为。对于您的这种选择,我单位表示尊重。经我单位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年月日起解除与您的人事关系。请您于日内与我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年月日,姚瑶向北京市东城区信访办公室申请信访行政复查,要求:、查清问题是否属实;、胡长炜工作中工作作风、工作方法是否正确;、如需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和聘用合同,出示有关依据和文件。年月日,地坛活动中心向姚瑶发出《督促函》,要求其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转移及物品交接手续。年月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姚瑶作出复查意见书,认为:姚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向区人保局仲裁机关提出)。同年月日,姚瑶就其与地坛活动中心的纠纷向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行政复核申请。年月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姚瑶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就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年月日,姚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复核意见书再次向北京市东城区教委提出信访申请,要求:、查清事实;、纠正胡长炜的错误;、处理责任人;、出具书面回复。年月日,北京市东城区教委对姚瑶的上述信访,做出了回复。年月日,姚瑶再次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年月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向姚瑶作出复查意见书,认为东城区教委做出的上述意见并无不妥,决定维持。年月日,姚瑶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再次提出信访行政复核。年月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书,告知姚瑶应当通过仲裁的法律途径解决。
另查,地坛活动中心提交了证人刘×及证人于明豪的证言,证明在聘用合同签署过程中,姚瑶一再声称是被迫的。姚瑶主张证人与地坛活动中心存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姚瑶就双方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工资元。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撤销地坛活动中心年月日做出的《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恢复双方聘用关系;、地坛活动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姚瑶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工资元;、驳回姚瑶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地坛活动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应聘意向书、聘用合同、教师岗位聘用协议书、关于督促姚瑶同志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函、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谈话录音、聘任通知书、信访材料、信访回复、信访谈话录音、复查申请、督促函、复查意见书、行政复核申请、复核意见书、证人证言、京东劳人仲字()第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是否撤销《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恢复聘用关系。
五、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姚瑶自年月入职地坛活动中心,双方建立人事关系。自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地坛活动中心实行聘用合同制以来,双方于每年七月签订聘用合同书。自年月日,姚瑶因聘用合同内容与地坛活动中心发生分歧;随后,姚瑶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相关信访诉求,并于年月日在签署聘用合同及签署岗位聘用协议书过程中在其名字下写下备注内容“此聘用合同书内容与事先领导谈话决定内容不符,且对我就此申请解释的信访未回复”。姚瑶虽辩称其在聘用合同及聘用协议下签字即表示同意合同内容,但从其信访行为及备注的内容来看,姚瑶对于地坛活动中心给出的聘用合同及教师岗位聘用协议书的内容并不认可。从聘用合同及教师岗位聘用协议书的形式来看,属于格式合同,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在格式条款以外增加内容的,需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姚瑶在未经地坛活动中心同意的情况下在聘用合同及教师岗位聘用协议书下擅自增加备注,显系不妥。在合同中擅自添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无法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地坛活动中心对于签署未经协商一致而附加备注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知是正确的,其中心以此为由拒绝在甲方处加盖公章的行为,并无不妥。
人事聘用合同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合同的是该种合同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目的是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事业单位与其所聘用的人事编制人员之间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协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双方就聘用合同内容产生分歧后,双方均有义务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作出努力。姚瑶在合同签字处备注了未经协商的内容,且在多次信访中不断要求有关机关作出关于“如需重新签订请出示有关依据、文件”的信访诉求。法的效力是指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不会就生活中某一具体行为作出特别的指向性规定。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规定,签署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及职工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现姚瑶怠于履行作为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聘用合同的义务,其在未能订立聘用合同的后果上,存主观过错。然而,地坛活动中心仅因聘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导致未能签署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便将姚瑶的人事关系解除的行为,明显不妥,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地坛活动中心年月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应予以撤销。现地坛活动中心要求确认《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地坛活动中心自年月日起未再支付姚瑶工资,现其不同意支付姚瑶年月至年月被停发的工资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撤销原告北京市东城区地坛青少年活动中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姚瑶同志人事关系的通知》;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北京市东城区地坛青少年活动中心支付被告姚瑶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人民币五万七千五百一十六元整;
、驳回原告北京市东城区地坛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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