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病毒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相关意见!
关于新冠病毒造成的合同纠纷问题(单指一方或多方出现无法履行以及出现履行等困难等状况),我有如下意见供参考,也欢迎各位老师同学同行和法学爱好者们指正。
上海高院前些时候曾发表意见认为:疫情期间,原则上将疫情防控措施视为不可抗力。
这意味着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状况原则上认定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答记者问时则表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总结如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上海高院的意见可以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并不是无条件全部免责,也应当考虑公平公正原则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而关于合同本身,原则上还是要保护合同继续履行,这也是上海高院真正的此类案件审理指示精神!我认为全国各地都应当按照上海的指示精神处理此类案件!
我认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出现困难,但该影响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的,可以参照轻视变更原则处理。
所以,请一定注意,疫情给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造成了重大影响,谁都可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但是一定要认清不仅仅自己是受害者,大家都是受害者!所以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不是任意解除合同的借口,任意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是可能构成违约的!大家根据各自受影响程度分别协商处理以及进行诉讼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各位有问题或者有其他意见可以联系我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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