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系列问题之二:企业内设部门能否作为合同的签约主体?
一、分公司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企业设立的营业部、门市部、营销中心,或医药内设的科室等内设部门本身并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事先取得企业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企业设立的办事处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他本身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任何登记。因此,办事处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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