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答疑」公司签订的以货换货合同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价值万元的以货换货合同,请问我公司签订的以货换货合同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购销合同的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征税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率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综上,你公司签订的以货换货合同属于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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