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案件中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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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诉讼阶段
一、利用程序规则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
(二)申请回避
(三)由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权属异议,或超标的保全
(四)申请法庭取证,或延期举证
(五)炮制正当理由无法到庭为由,请求延迟开庭
(六)以未收到开庭传票为由,请求延期开庭
(七)原告提供新证据的,要求增加举证期限用以收集反驳证据
(八)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法院增加举证期限
(九)对某些证据,以不知情且属重大证据为由要求庭后核实后再质证
(十)庭审时才提交新证据且认为属重大证据,要求重新开庭质证
(十一)要求法院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且不服结论请求再次进行
(十二)以出现重大法律事实为由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十三)提起反诉
(十四)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五)请求给予调解时间以拖延
(十六)主张不同担保人的案件不能合并审理
(十七)用尽各种时效中的期限
(十八)拖至开庭时才提高答辩状,令原告申请再次举证从而拖延
(十九)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故意申请适用普通程序,拖延时间
(二十)炮制另案诉讼,提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要求中止审理本案,而另案故意拖延审理时间
(二十一)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故意提交有瑕疵的材料或证据后申请给予期限补正
(二十二)提出上诉
(二十三)二审才提交新证据,并称属能影响案件的重大证据
(二十四)一审故意不签收传票让法院公告送达,二审却以法院未依法送达、违法缺席判决为由要求发回重审
(二十五)一审不提异议,却以一审遗漏当事人为由上诉并要求发回重审
(二十六)申请再审
(二十七)申请检察院抗诉
(二十八)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先刑后民)为由,要求中止审理
(二十九)对债权转让案件,另案起诉主张债权转让无效,例如侵害了国有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债权转让违反公开原则
(三十)担保人或借款人的股东,人为炮制涉嫌刑事案件(例如报警称公章被盗用、私刻),令问题复杂化
二、实体抗辩
(一)债权或担保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利息计算错误、利率适用错误,不能计算复息
(三)保证和抵押并存时,保证人以债权人与抵押人和解放弃了物的担保为由主张免责
(四)贷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金额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存在违约行为
(五)抵押/质押物未依法办理登记,抵押未生效
(六)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已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名单,应免除担保责任
(七)借新还旧,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免责
(八)贷款属于借新还旧,新、旧担保人不相同,新担保人主张借贷双方串通、虚构借款用途而担保人应免责
(九)借贷双方延长借款期限或变更借款合同其他重大条款,但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免责
(十)借贷双方串通,虚构借款用途等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而免责
(十一)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免责
(十二)房产和地块未同时抵押的,主张抵押效力不及于二者
(十三)抵押担保的范围应以他项权证的登记为准(而非借款合同)
(十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有要素(如金额、编号)不符合或涂改而要求免责
(十五)之前所还款项先须冲抵本金
(十六)贷款人除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要冲抵本金
(十七)对逾期贷款,不能同时计收罚息和违约金
(十八)对不良债权转让案件:
、未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
、原告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转让了债权,不具备主体资格
、利息只能计算到债权受让之日
、损害了国有企业或国资委(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未经公开程序转让债权而违法
、受让方不具备资产经营资格
、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能否通过登报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主张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或通知效力有瑕疵
、债权银行机构调整,质疑债权转让资格
、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是否有权转让其他机构的债权
、律师费、公告费等债权未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无权主张
、主张报纸公告内容上没有将其列入其中,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张债权金额以报纸公告的数额为准
、要求提供债权转让总协议,或要求披露债权的交易金额
三、其他手段
(一)利用地方保护主义
(二)故意让其中一二个被告玩失踪,令法律文书须多次公告送达以拖延
(三)串通第三人另案起诉或仲裁,就争议事实另案审理,如果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利,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四)串通第三人另案对抵押物提起共有财产析产或确权诉讼
(五)串通第三人申请再审(例如以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
(六)串通第三人起诉借贷双方,以借款人恶意抵押为由主张抵押无效
第二部分:执行阶段
一、利用程序规则
(一)对普通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执行标的计算错误,包括金钱债务的基数、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已偿还部分款项的还款顺序等
、案件已和解执结,或已终结执行,不应恢复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优先权的范围仅限于他项权证的登记范围
、保证和抵押并存时,保证人以债权人与抵押人和解放弃了物的担保为由主张免责。
、执行管辖
、执行回避
、超过执行时效
、超标的查封
、不服分配方案
、主张是查控标的的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
、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未依法送达,损害其权益
、提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或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申请不予执行
、以法院分配执行款之前,未通知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之前的分配方案
(二)对债权转让案件提出异议、复议
、未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
、原告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转让了债权,不具备主体资格
、利息只能计算到债权受让之日
、损害了国有企业或国资委(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未经公开程序转让债权而违法
、受让方不具备资产经营资格
、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能否通过登报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或通知效力有瑕疵
、债权银行机构调整,质疑债权转让资格
、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是否有权转让其他机构的债权
、律师费、公告费等债权未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无权主张
、主张报纸公告内容上没有将其列入其中,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张债权金额以报纸公告的数额为准
、要求提供债权转让总协议,或要求披露债权的交易金额
(三)不签收执行通知、不签收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提异议
(四)对拍卖起拍价、拍卖或变卖过程,以物抵债提出异议
(五)假意和解,拖延时间
(六)滥用审判监督程序
(七)鼓动关联方(案外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对被查控标的提出权属主张(合同、析产、交易、抵债、赠予、抵质押),排除执行(不动产要点:有合同,已占有,有付款或愿交余款到法院,无过错;商品房要点:有合同,自住且唯一,已付款%)
、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被查控标的物享有租赁权益或其他权益
、对冻结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
、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认为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以及执行期间,查控顺序,分配顺序等执行措施违法
(八)利用关系人抢先查控自身财产,久拖不处置(如达成执行和解)
(九)串通第三人另案对抵押物提起共有财产析产或确权诉讼(仲裁)
(十)串通关联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本案中止执行
(十一)串通第三人虚构或夸大债权,申请参与分配
(十二)串通第三人虚构或夸大优先债权,抢先分配
(十三)对同一宗案件或同一执行行为有多项异议,但故意分次提出
二、其他手段
(一)利用小业主、拆迁户或职工闹事需维稳等阻拦及干预执行
(二)自己或串通关联人申请破产
第三部分:老赖逃废债务的常见伎俩
一、串通关联人炮制虚假债务
通过资金空转、虚假贸易、虚假劳务、虚假工程、虚假代偿等炮制虚假的债权债务,之后:
(一)直接将其财产转移给虚假债权人(划账或抵债)。
(二)由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一则抢先查封老赖的财产(有时拖延不处置),二则申请参与分配,三则双方主动执行和解(主动偿债或抵债)。
(三)由虚假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仲裁),转走财产
(四)将未被查控的财产抵(质)押给关联人。
二、故意减损财物价值
(一)为关联人拖欠另一关联人的债务新设担保,包括连带保证、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
(二)故意高价购入关联人财产,现款变为无用之废物
(三)对老赖的财物设置处置障碍,包括:
、与关联人倒签租赁合同时间创设虚假租赁
、由关联人长期低价承租老赖财物
、由关联人承租财物并约定以租抵债
、由关联人承租财物并一次性收取租金
、由关联人承租财物后多次转租、分租
、将财物以合作、借用、占用、共建、改造、装修、添附、种植、房地分离等方式引入第三方(通常是关联方)增加投入形成纠纷
、由第三方(关联方)在老赖的财物周边设置实物障碍(如封路、拆桥、围堵出入口等)
、由第三方(关联人)对老赖财物的配套设备设施动手脚(如供水供电、增容、排污、通风、采光等)
、剥离附属设备设施,令核心财产难以独立使用或功能受限
、将企业以承包、租赁方式处置
三、直接转移财产
(一)低价、无偿将自身资产(或债权)转移或抵债给关联人。
(二)放弃债权或打折追收债权,或故意超时效不向关联人追收债务。
(三)向关联人赠送财物。
(四)将本应由自己收取的收益转由关联人收取。
(五)将公款私存或将款项存放在关联人的账户内。
(六)将购买回来的物品转由关联人收执。
(七)将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或出资的股权登记在关联人名下。
(八)固定资产不入账、违规加速折旧,或不办理产权登记。
(九)表面真实交易,但账款是循环走账
(十)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只单独清偿特定债权人
四、(自然人)假离婚、假析产
五、通过企业分立、改制逃避债务
(一)以优质资产低价与第三方(或关联方)成立新企业,“大船搁浅、小艇逃生”
(二)“换壳经营”,重新成立一家企业,将原企业的资产、业务和人员剥离到新企业,有时候是一套人马、二个牌子,有时候就让原企业自生自来
六、将实物或款项作价入股,入股后,该其他公司故意失踪或歇业,或受让方又再次转让股权
七、将实物或款项出借给亏损(或空壳)的关联人,关联人又再次出借
八、虚大成本,或者以虚假列支方式套取企业款项
九、签订虚假合同、故意己方违约,导致定金或预付款被扣,或被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为汇票持有,保持账户余额为零
十一、将款项投入到只是有益于关联人的项目之中(如投入到工业园区的公建配套、水电道路设施等),权益未能固化,令债权人难以追索
十二、故意将公司的财务账册予以隐匿甚至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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