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如何理解“本合同价格一概不予调整”条款
提出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人工费上调、材料费上涨、台班费上调和汇率变动等任何调价文件的发布均不构成变更合同价款的条件。”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材料价格什么条件下可以调整?
典型案例: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民初号判决
裁判规则: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混凝土价格取自年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为元/,而自年月开始,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就突然大幅上涨,涨幅远超预期,与前几年混凝土市场价格稳定、波动较小的情形形成了巨大反差,其中混凝土在年月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已经攀升到.元/,与年月信息价相比,涨幅超过%。即使中外建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支付预付款、保证金的方式尽力减少混凝土价格异常上涨带来的影响,但混凝土市场价格的异常上涨还是给中外建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仅混凝土价差一项就增加费用元。
双方合同虽然约定,因市场因素导致的人工费、材料费上涨,不变更合同综合单价。但是这是基于正常工期施工期间的约定,在本案涉案工程工期主要是由于国舜公司原因延长的情况下,混凝土的价格上涨确实额外增加了中外建公司的施工成本,在本院庭审中,国舜公司亦认可混凝土价格确实上涨了%,从公平角度考量,对于中外建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酌予支持其万元。
类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民终号判决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民终号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川民终号判决
典型案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民终号判决
裁判规则: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包干,对此,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招标答疑文件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合同价款的调整等事项均作出了清晰明确的约定,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调整,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说明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经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不属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非不可抗力造成,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中山一建以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诉请东区经联社在案涉合同价款之外支付相关费用于法无据,也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一审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类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民终号判决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豫民终号判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民终号判决
和铭律师分析:
就主材大幅涨价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问题,三个审判指导意见均作出了规定。首先,遵守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是涨幅较大,超出当事人预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参考造价信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考虑,但是从裁判大数据分析,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承包人调价主张的概率较小。
合同条件是特定交易背景下的产物。合同关于“材料涨价、政策调整等原因,工程款不予调整”的约定是基于特定质量标准、特定工期时限以及各方能够完全履行合同的合理预期背景下产生的,如果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期间适逢材料大幅上涨,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材料涨价损失可以理解为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基于此,承包人要求调整材料价款的,应予支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参考造价信息,结合造价咨询机构意见,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调整数额。(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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