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低价购入产品后高价转卖客户,数额巨大属于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曾某某系安特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代表安特公司组织或参加各类行业展会工作,被告人万某某、邓某均系该公司业务员。安特公司主要生产和对外销售压滤机。年月日,公司规定若购买客户系最终用户,可给予优惠%-%,由业务员负责审核后报公司员工张某审核,最后报公司董事长姜某审批。
自年月以后,被告人曾某某、万某某为能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特公司的压滤机设备,便通过朋友借用了武某注册的南盎公司并利用被告人邓某可以申请优惠政策的职务便利,以南盎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与安特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人邓某为提升个人业绩,未履行实地考察南盎公司是否为最终用户的职责,多次以南盎公司为最终用户向安特公司申请优惠。后南盎公司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设备通过被告人曾某某、万某某借用的他人注册的由二人实际控制的梦格公司或者直接加价后面向社会出售,进而赚取差价。
经审计,南盎公司与安特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优惠后总额为.万元,优惠前总额为.万元,差价为.万元。其中,已发货合同优惠后总额为.万元,优惠前总额为.万元,差价.万元;未发货合同优惠后总额为.万元,优惠前总额为.万元,差价.万元。
年月份,安特公司发现南盎公司订购的设备发往全国各地,遂派人到该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实地考察,得知南盎公司并非最终用户后报警。同年月日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安特公司被抓获;当日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济南遥墙机场停车场被抓获。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万某某、钟某某为安特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万某某共同预谋,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明知南盎公司不是最终用户,仍提供帮助,但未参与共谋、分红,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判决三人四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元,发还被害单位安特公司。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曾某某、万某某、钟某某提起上诉。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应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提出“曾某某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不属民事纠纷”的出庭意见。
经查,根据曾某某等人的供述结合在案书证可以证实,.曾某某等人在明知安特公司的优惠政策适用规则的情况下,利用邓某可以申请优惠政策的职务便利,假冒南盎公司为最终用户骗取安特公司的优惠政策并占有合同差价。曾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南盎公司为最终用户骗取优惠价格的行为,曾某某等人不是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而是具有非法占有安特公司销售利润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不是民事纠纷,构成职务侵占罪。.曾某某等人自年月至案发,长时间、多次实施该行为,已发货的合同差价金额为.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安特公司的财产权益和市场秩序,不属民事调整领域。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二审维持三被告人职务侵占罪,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元,返还被害单位安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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