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要履行 违反诚信需担责
近日,湟源县人民法院拉拉口法庭依据《民法典》诚信原则,妥善调处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供货方的权益。
原告刘某诉求被告张某支付拖欠的轮胎款项近两万元,但由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无书面证据证明,被告不承认欠款事实,且双方对各自出具的记账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互不认可,致使双方对案涉款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原告当庭播放了与被告的两段手机通话录音,法官通过讲法释理,被告张某最终承认欠付款项的事实,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承诺于年月底之前一次性还清欠付的轮胎款。
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购销轮胎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且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信守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均衡考量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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