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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办事合同,帮忙和为别人办事,是好意施惠,无因管理,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办事合同,帮忙和为别人办事,是好意施惠,无因管理,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
帮忙和为别人办事,是好意施惠,无因管理,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帮忙和为别人办事,很有可能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抽空学习、钻研了民商事合同的一些内容,为撰写一篇重要的稿件做准备。
联想到自己状告外地某网吧女老板的委托合同纠纷案,正在审理之中。如无特殊情况,月号下午一审判决结果会出来。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乐于帮忙、为别人办事情,实际上就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最好要保留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免得到时候惹出麻烦而扯皮。
当然,委托合同最好签订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这样,就非常正规了,也便于双方对照执行。
委托合同能不能生效,要看个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人或限人,不行哦);
、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也无欺骗);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
这是《民法典》第条的规定。个要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第三个,根据起来,就是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还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帮忙和为别人办事,也有可能形成好意施惠,也有可能属于无因管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好意施惠(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的表现:一种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做好人好事的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前提),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目的),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内容)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无因管理包括种类型:
一是误信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承担。
二是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仍然作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三是幻想管理,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属于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此,无因管理并非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我与外地某网吧女老板之间,不是无因管理(完全对不上号),更不是好意施惠(我与她八竿子打不着,是朋友介绍,同情心泛滥,为擅长伪装的她所蒙骗),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符合个要件,是生效的。
作为被告,她及其律师没办法,也没有证据否认她和我之间实际上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
包地合同,无棣法院执行和解一起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
无棣法院执行和解一起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齐鲁网滨州月日讯近日,无棣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年,无棣县水湾镇某村村委会与高某、杨某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后,高某、杨某等承包人拒不将土地交回村委会,于是村委会在年月日将高某、杨某等十四人起诉至无棣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高某等人在合理期限内将土地上的树木清理完毕,并将土地交付给村委会。判决作出后,高某等人不服,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高某等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向高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高某等人不仅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信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在执行该案之初,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反复对他们做思想工作,但是其拒不配合。为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高某、张某等三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执行完毕后,高某等人仍然不思悔改,拒绝履行。为顺利执行此案,承办法官与水湾镇政府、水湾派出所等部门取得联系,计划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进行移除,法院与协助部门还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
行动之前,考虑到树木清理后短期内不容易处理,还会给承包人造成不小的损失,执行成本较大,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经过反复思量,承办法官再一次组织村委会和高某等人坐下来进行协商,向他们表明法院依法执行此案的态度,对双方晓以利害,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后想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由高某等人继续承包土地,并按现在的市场行情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双方都同意这一方案,对调解结果也表示满意。最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从而既兑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没有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的损失,避免了矛盾激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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